讓鄉愁有“鄉”可尋 山西立法保護傳統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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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發布會現場 楊杰英 攝

中新網太原11月26日電 (記者 楊杰英)傳統村落大省山西立法保護傳統村落,讓鄉愁有“鄉”可尋。記者26日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山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華夏文明的重要發祥地,是黃河流域農耕文明的搖籃,現存古村落約3500處、登記建檔1736處、中國傳統村落550處,是北方地區傳統村落數量最多、風貌最完整、集聚度最高、類型最豐富的省份。近年來,山西高度重視傳統村落保護工作,職能部門積極作為,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取得了階段性和區域性顯著成效。

“就傳統村落保護剛性需求和長效機制而言,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葆坦言,除了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外,山西尚有很多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傳統村落需要保護。受歷史原因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對傳統村落保護的投入有限,存在較大資金缺口。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要求規劃先行,但實踐中編制規劃的相關規范缺失。為避免傳統村落自然損毀和遭受開發建設性破壞,需要制定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

《條例》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堅持“小切口、有特色”立法要求,以法治方式解決山西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中的申報認定、體制機制、規劃管理、保護利用等方面突出問題,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為山西傳統村落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分為總則、認定與規劃、保護與發展、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門世賓介紹,《條例》堅持規劃先行,明確規劃編制的主體和程序﹔突出整體性保護,規范建設和維護修繕活動﹔加大資金支持,拓寬投資渠道﹔堅持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促進活化利用﹔強化制度約束,明晰法律責任。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傳統村落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不得進行沒有依據的重建和仿制。第三十三條規定,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投資、設立基金、捐贈、入股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將傳統村落納入旅游品牌戰略,開展保護性開發,適度有序發展鄉村旅游、休閑度假、生態康養等活動。第二十九條規定,村(居)民可以以房屋、資金、勞務等方式入股,依法從事民宿、餐飲等旅游經營相關活動。傳統村落納入旅游景區的,應當與村居民委員會訂立合同,並從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於傳統村落保護﹔傳統建筑作為參觀游覽場所開放的,應當與傳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簽訂協議。

此外,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一級巡視員翟順河表示,《條例》本著讓“房子用起來、村子活起來、文化亮起來”的理念,從補足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改善傳統村落人居環境、注入保護性旅游開發等新業態、開展文化記憶傳承活動、實施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措施要求,讓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融為一體,實現永續傳承。

目前,以晉城全市域國家試點為引領,以介休、祁縣、平定、平順、翼城、曲沃6個省級試點縣(市)為依托,山西正在開展示范引領、數字展現、保護傳承、品牌建設4大專項行動的“1+6”試點示范。(完)

(責編:李書江、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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