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迎來第四次修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

完善獨任制規定確保“獨任不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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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先后經歷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后,民事訴訟法迎來第四次修正。10月19日,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為期兩年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就此展開。改革試點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有必要將改革試點成果總結下來。修正草案對此次改革試點經驗進行了全面總結。

分組審議中,與會人員認為,修正草案將探索實踐中証明行之有效的程序規則上升為法律規范,圍繞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擴大獨任制適用、健全在線訴訟規則五個方面對民訴法作出調整,回應了時代之需,也滿足了人民期待,有利於進一步提升司法效率,保障訴訟權利,提升審判質效,更好維護司法公正,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同時,也對修正草案提出多方面的修改意見。

加強獨任審理監督防范腐敗風險

修正草案擴大了獨任制的適用范圍,建立一審獨任制普通程序審理模式和二審獨任制審理模式。有關獨任制的修改內容引起多位常委會委員的關注。

“與合議制相比,獨任制審判效率會更高,但法官受到的約束較小,滋生司法腐敗的風險更大。前不久,最高法下發通知大幅提高了基層法院管轄民事案件的標的,將來可能會出現一些大標的的案件,一審、二審均由法官獨任審理的情況。”鑒於此,吳玉良委員建議最高法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適用獨任制審理的一審普通程序案件和二審案件的管理和監督,確保案件質量,防范腐敗風險。

叢斌委員建議將審判員獨任審理的民事案件標的額限定在10萬元以下。原因有兩個:一是國家工薪階層普通工資水平年薪在10萬元左右﹔二是限定在標的額10萬元以下,可以大大縮減審判人員利用司法權尋租的空間。

二審獨任審理需進一步研究論証

修正草案建立二審獨任制審理模式。規定中級、專門人民法院對一審以簡易程序結案的上訴案件和裁定類上訴案件,滿足“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條件的,可以採用獨任制審理。

“該規定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長期沿用的二審綁定合議制的模式作出突破。合議制能夠避免片面的事實認定、體現司法審判的民主性、增強對濫用審判權力的防范﹔獨任制則能夠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的價值追求,但兩者相比,公正更應該放在首位。”劉修文委員認為,二審採取獨任審理既不利於二審法院審判監督職能的發揮,也不利於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建議進一步研究論証。

羅毅委員認為,在二審採取合議制的情形下,二審案件被申請民事再審復查仍有一定比例,表明審判質量不高,而草案一、二審獨任法官制度的確立,特別是二審獨任制適用於一審簡易程序上訴案,在員額法官素質參差不齊、合議制尚不能全面保証審判質量的情形下,應考慮如何保証審判質量和審判質效雙提升。建議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異議權,當事人對二審獨任制提出異議的,一般應予准許﹔如存在排除情形的,不予准許。

完善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相關規定

修正草案完善了小額訴訟程序適用范圍和方式,明確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簡化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方式。分組審議中,有委員對此提出了修改意見。

修正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劉修文建議對這一規定補充特殊上訴機制。

“從司法實踐角度看,一般而言,小額訴訟涉及的金額不大,法律關系相對簡單,因此裁判錯誤的幾率不大。但是,小額訴訟涉及面並不窄,法官同樣受到主客觀諸多因素的影響,也會出現程序違法以及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劉修文建議在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的同時,明確當事人可以就影響訴訟程序的嚴重違法或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提起特殊上訴。

韓梅委員建議不以評估鑒定排除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目的在於緩解民事案件激增與司法資源有限之間的矛盾,屬於繁簡分流中的重要環節。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需要同時滿足‘爭議標的額標准’和‘案情狀況標准’這兩個條件,即已限定簡單的民事小額案件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立法上有關小額訴訟程序消極適用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壓縮了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空間。而涉及鑒定評估的案件亦存在屬於簡單小額案件的情況,且已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對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途徑。”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責編:李書江、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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