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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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山西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草案)》。初審后,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擬提交2021年11月份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修改后的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發送電子郵件至sxrdfgwfgec@163.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址:太原市迎澤大街319號

郵編:030073

信封右上角請注明山西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草案)征集意見。

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10月19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0月12日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外來投資促進條例(草案)

(2021年11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來投資,提高外來投資服務水平,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來投資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外來投資,是指本省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投資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省的投資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外國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外來投資促進工作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便利化,堅持政府引導、平等互利、重諾守信、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外來投資促進議事協調機制,協調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來投資促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來投資工作的統籌、指導、監督、檢查。未設立外來投資促進行政主管部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外來投資促進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外來投資促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全社會營造關心、愛護外來投資和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投資環境。

第二章 投資促進措施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自然資源、區位優勢和產業政策,組織編制並定期發布鼓勵外來投資重點產業指導目錄。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來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外來投資促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組織實施。

編制外來投資促進規劃應當堅持重點突出、錯位發展、有序競爭的原則,引導外來投資向新基建、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產品、新業態聚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外來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和更新外來投資政策措施、投資促進項目等信息。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外來投資項目保障機制和服務機制,落實優惠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來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應當對招商引資項目開展項目領辦、幫辦、代辦服務,實行全程跟蹤和服務保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通過混合所有制改革,吸引外來投資者投向重點產業和關鍵領域。

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優化信貸結構,為外來投資者提供金融、信貸、保險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各類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拓寬外來投資者的融資渠道,為符合條件的外來投資者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來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國內外媒體、經濟技術合作平台,開展投資環境、招商政策和重點項目等促進投資的宣傳推廣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外來投資促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投資促進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專業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外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為外來投資者提供投資促進服務。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外來投資服務事項、內容、標准、流程,利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實現外來投資政務服務全程網辦、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來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將投訴事項交相關單位承辦,承辦單位應當自接到投訴事項之日起30日內辦結﹔重大、疑難投訴事項經外來投資促進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長10日。承辦單位於辦結之日起3日內將辦結情況反饋外來投資促進主管部門和投訴人。

投訴事項不屬於承辦單位職權,承辦單位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以及辦理建議,提請外來投資促進主管部門另行交辦。

投訴事項存在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超越承辦單位職權、承辦單位無法處理等重大、疑難情況的,由外來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外來投資者在醫療服務、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與當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外來投資促進人才引進和激勵機制,完善人才引進具體措施,落實有關待遇。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外來投資促進活動中對承諾的事項和簽訂的合同應當依法履行,不得以政府換屆、人員更替、行政區劃調整或者機構職能調整等理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政策調整等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對外來投資者承諾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補償外來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等支持企業發展政策措施的,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來投資者。

外來投資者依法平等參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等活動。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外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需要與其他部門共享信息的,應當進行保密處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執法維權機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保護外來投資者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制定涉及投資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聽取投資者與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投資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外來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來投資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協調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發揮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化解投資矛盾糾紛以及規范投資經營行為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電信運營商、郵政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服務承諾、合同向外來投資者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公共服務。

第四章 投資促進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外來投資促進工作考核辦法,對項目簽約、開工、投產達效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外來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建立外來投資統計制度和評價辦法,定期開展外來投資統計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干擾投資者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理﹔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電信運營商、郵政等公共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外來投資者採取虛假投資或者其他違法手段騙取外來投資待遇的,由相關部門取消其待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外來投資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責編:李書江、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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