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提高檔案工作制度化水平
《山西省檔案管理條例(修訂)》6月1日起施行
進一步提高檔案工作制度化水平
《山西省檔案管理條例(修訂)》6月1日起施行
本報訊(記者 魏巍)檔案作為黨和國家各項工作以及人民群眾各方面情況的真實記錄,是促進我國各項事業科學發展、維護黨和國家以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據。4月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山西省檔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於貫徹落實上位法精神、傳承弘揚紅色文化、管好用好檔案資源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表決通過的《條例》,是時隔23年以來第一次全面修訂。《條例》著力解決制約檔案事業發展的瓶頸問題,進一步提高了我省檔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為新時代山西檔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開放、走向現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為推動山西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作出了制度引領。
《條例》加強了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公布,充分發揮檔案存史資政育人的功能作用。新增“檔案的收集和保護”專章,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收集、整理、移交檔案的具體職責﹔健全重要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制定專業檔案管理制度和辦法的程序﹔規定省檔案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對紅色檔案保護利用的具體職責﹔要求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還規定對直接接觸檔案的工作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新增“檔案的利用和公布”專章,明確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要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檔案開放工作﹔明確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檔案開放工作制度,制定檔案利用辦法並公開﹔同時要求檔案館應當設置專門的檔案利用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並提供網絡查詢服務。
《條例》新增“監督檢查”專章,建立年度檔案工作情況報送制度﹔明確需要重點監督檢查的檔案種類﹔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完善公眾監督﹔建立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強對檔案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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