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檢察院召開全省檢察機關
全面推行“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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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3月20日,省檢察院召開全省檢察機關全面推行“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新聞發布會。

  發布會上,黨組副書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檢察長崔國紅通報了全省檢察機關全面推行“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情況,發布了8個全面推行“河湖長+檢察長”工作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並現場回答了媒體記者提問。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邢益民主持新聞發布會。

  近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與各級河長辦相互協作,在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環境治理等方面能動履職,推動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來源於涉河湖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實踐

  2017年4月,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同年9月,省檢察院找准公益訴訟檢察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切入點,部署開展了首個公益訴訟專項活動,即對汾河水污染進行專項整治活動,立案107件。2019年1月,省檢察院與省河長辦、省水利廳聯合部署開展“攜手清四亂、保護河湖生態”百日會戰行動,立案652件。2020年3月,省檢察院組織開展“防治黃河水污染、助力高質量發展”公益訴訟專項活動,立案780件。

  經過近4年的涉河湖公益訴訟檢察實踐探索,全省檢察機關與同級河長辦相互協作,形成了一些好機制、好做法。2021年2月,省檢察院與省河長辦印發通知,在全省全面推行“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明確了“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的基本內涵、主要職責、具體任務、運行機制和保障措施,以河湖保護治理為小切口,努力在推進河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展現大作為。

  “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推動提升公益訴訟檢察制度效能

  “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全面推行后,全省檢察機關在黨委政府關於河湖治理的部署安排中聞令而動,迎難而上,不斷釋放、彰顯、提升公益訴訟檢察制度的效能和優勢。

  2022年1月,在省總河長簽發首個總河長令后,省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協同配合助推落實省總河長令的通知》,全省檢察機關針對妨礙河道行洪的突出問題和復雜疑難問題,單獨或與當地有關行政機關開展巡河工作456次,立案636件,督促拆除清理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業和民用建筑物構筑物、阻水圍堤渠道、違法違規岸線利用項目228處,督促清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各種垃圾4萬余噸,有力推進解決了妨礙河道行洪突出問題。

  2022年2月,省檢察院聯合省水利廳開展“打擊水土保持違法行為、保護黃河中游生態環境”專項行動,聚焦生產建設活動和人為水土流失源頭監管,對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等13種違法情形進行精准監督,共立案673件,發出訴前檢察建議358件,磋商133件,彰顯了檢察機關在促進河湖治理、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中的擔當作為。

  “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促進形成3.22世界水日公益訴訟檢察特色

  “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全面推行以來,全省檢察機關以“3.22”世界水日為契機,著力打造檢察機關助力河湖治理的特色名片。

  2021年世界水日,省檢察院與省法院、山西黃河河務局在運城市萬榮縣汾河入黃口聯合設立黃河-汾河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強化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協作,推進河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022年持續打造“3.22”世界水日檢察活動,與省河長辦、山西黃河河務局共同發布10件涉河湖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的良好氛圍。

  在今年“3.22”世界水日到來之際,省檢察院圍繞“強化依法治水 攜手共護母親河”活動主題,繼續發布8個典型案例,強化《黃河保護法》實施監督,持續深入推進“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攜手各方共護母親河。(張軍)


山西省檢察機關全面推行“河湖長+檢察長”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晉城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沁河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沁河嘉峰段沿河村庄生活污水主管網鋪設在沁河河道下,未設計雨污分流,污水管網觀察井設置於沁河河道內。2020年、2021年汛期期間,沁河嘉峰段污水主管網三次被沖毀並發生嚴重堵塞,導致大量生活污水直排沁河,嚴重影響了沁河生態環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9月,晉城市檢察院與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在沁水縣聯合調研河長制工作情況時,發現沁河尉遲省控斷面水質不穩定。晉城市檢察院於2021年9月22日對上述問題線索立案辦理,並成立由檢察長為主辦檢察官的公益訴訟辦案組。辦案組通過勘察堵塞河道,拍攝照片視頻,調取執法卷宗,走訪相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等方式查明:沁河嘉峰段沿河村庄生活污水主管網鋪設在沁河河道下,且174座污水管網觀察井設置於沁河河道內,導致出現“逢澇必堵”現象。

  2021年11月17日,晉城市檢察院向河流屬地縣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並與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進行磋商,要求立即組織人員疏通堵塞管網,解決污水直排河道問題,同時查找污水管網規劃、設計、施工存在的問題,採取根本性措施推進污水主管網建設。

  11月24日,晉城市檢察院與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屬地縣政府等再次到沁河嘉峰段長畛橋附近,現場召開整改工作推進會,解決河道管網內空氣稀薄,淤堵管道工作面狹小,管道施工難度大、耗資大、進度慢等問題,進一步凝聚整改合力,全面推進整改。相關行政機關均表示要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行整改責任,高標准設計、高質量施工、高效率整改。推進會后,相關行政機關群策群力、履職盡責,克服不利氣候、疫情防控等影響因素,投入資金91.5萬元、工時280個、挖機30個台班,疏通堵塞河道6.38km,修復河道2.7km,用時2個月,疏通了堵塞的管網,並啟動了進一步改造污水主管網工程。

  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沁水縣污水管網跑冒滴漏造成沁河水體污染問題線索進行挂牌督辦,有力推進了當地污水主管網改造工程。經過山西省檢察院2次現場督導、晉城市檢察院6次溝通督促、沁水縣檢察院10余次持續跟進,沁水縣嘉峰鎮污水主管網洪澇災害災后修復工程項目計劃投資6757萬元,已完成投資2400萬元,預計2023年7月建成投入使用。嘉峰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及擴容工程完成投資2000余萬元,2022年底已完成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沁河嘉峰鎮沿線村庄均已完成雨污分流管網改造。沁河拴驢泉出境斷面水質持續達到地表水Ⅱ類標准。

  為進一步延伸和拓展挂牌督辦案件效果,晉城市檢察院部署開展為期2個半月的沁河流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圍繞河道四亂、河道非法排污、沿河工業企業廢水排放等監督重點,通過排查、整改、總結三個階段,運用訴前磋商、檢察建議等辦案程序,對沁河晉城市流域進行全面整治。專項監督活動開展以來,共立案辦理涉及沁河流域公益訴訟案件71件,解決涉及沁河及支流水環境問題23個。

  【典型意義

  針對沁河生態環境污染問題,檢察機關運用“檢察建議+磋商”的方式,形成上下一體、左右聯動的辦案合力,督促市縣兩級行政機關迅速達成共識,克服冬季嚴寒、疫情防控、資金籌措等諸多困難,確保沁河水污染問題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同時,檢察機關能動履行職責,延伸辦案效果,全流域、全方位開展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助力沁河流域實現水清河暢,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案例二

  忻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地下水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受地形氣候影響,忻州水資源匱乏,全市人均水量不足全國平均水平的30%,屬於嚴重缺水地區。2020年8月31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忻州市忻府區公園街某地塊住宅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証》,並於次月開工建設。建設施工過程中,為避免地基沉降,該公司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4月,採取打井抽水方式抽取地下水,並通過數根塑料管直排入工地南側市政下水井,部分水溢流於路面,水資源浪費嚴重。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4月,忻州市檢察院收到群眾反映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項目建設中存在浪費水資源問題。經初步調查查明,該公司未辦理相關取水許可,長期抽取地下水后大部分直接排放,二次利用率較低,水資源浪費明顯。2022年4月19日,忻州市檢察院就此情形依法對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監督。

  立案后,忻州市檢察院依托“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聯合巡查檢查,通過調取該公司取水許可等相關証照、現場勘查、詢問施工項目負責人、同市、區兩級水利部門現場磋商等方式,進一步查明:該處項目開工前后正逢山西省行政審批職能改革期間,水利部門雖告知其應辦理行政許可,但具體承辦部門、程序還未明確。該房地產公司自項目開工以來,未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取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要求,未安裝計量設施,亦未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最多時設置38眼水井用於地下水抽排。除少量用於施工和沖洗車輛外,大部分抽取地下水均通過4根1.5—2.5厘米口徑塑料管24小時持續排入城鎮下水井,水資源浪費嚴重,而地下水是自然界水循環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不合理開發利用會對河湖水生態環境帶來不利影響。同時,忻州市檢察院通過信息比對還發現,該房地產公司欠繳水資源稅。

  同年4月22日,忻州市檢察院依法向水利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水資源保護職責,依法核定該公司取水量並將相關數據信息移送稅務部門。為增強案件辦理質效,忻州市檢察院於4月26日組織公開聽証,水利部門圍繞地下水資源浪費對河湖水生態環境的影響、建設項目降排水的水量核計和信息移送等監管職責作了詳細說明,並就進一步落實“河湖長+檢察長”機制、密切與稅務部門的協作配合提出具體方案。會后,忻州市檢察院與市行政審批、水利、稅務等部門溝通協調,向當事公司釋法說理,促進凝聚共識,加快推動整改。

  2022年6月18日,水利部門回復稱,已督促該房地產公司編制完成項目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証表,加強節水管理。另根據實際情況審核估算,該公司取水量為54480立方米。稅務部門據此將企業應納稅款65376元全額征繳入庫。水利部門與檢察機關深化“河湖長+檢察長”水資源保護職責,市水利局在全市部署開展建設工程施工降排水專項整治,督促全市25處在建項目依法辦理取水許可並全部安裝計量設備﹔檢察機關延伸水資源保護檢察長職責,共就類似情形立案監督12件,收回水資源稅款25萬余元。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針對水資源浪費問題,充分發揮“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對調查核實和落實整改的推動作用,與水利部門協力促進住宅項目施工領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通過公開聽証明晰監管職責,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推動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節水型城市建設,與水利部門合力營造依法取水、節約用水、愛水護水的良好氛圍,共護河湖水生態環境。

  案例三

  靈石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法侵佔河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06年,靈石縣段純村兩委集體研究同意由9戶村民自籌資金,在段純橋上下游兩側各建一排樓房,兩排樓房均為三層,一層共有20余家底商,二、三層為住戶,樓頂加蓋臨時棚屋,侵佔主河道約4000平方米,無任何審批手續。該房屋於2007年10月投入使用,長期佔用河道,破壞河道生態環境,危及堤防安全,妨害行洪。

  【調查和督促履職

  該案件線索系晉中市河長辦通報晉中市檢察院,市檢察院交由靈石縣檢察院辦理。2022年3月17日,靈石縣檢察院依法立案辦理並成立專案組,前往段純河道現場調查,在依托無人機對侵佔破壞河道的行為進行証據收集的基礎上,先后走訪縣水利局、屬地鎮政府、段純村委等多個部門及違建住戶,查明上述兩排建房侵佔段純河主河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妨礙了河道行洪,屬違章建筑﹔且水利部2020年6月對汾河流域進駐式暗訪時指出過該問題,省河長辦、市河長辦先后下達督辦單,要求盡快拆除違章建筑,但因涉及住戶較多、存在時間較長等諸多因素,河道違章建筑一直未予以拆除,致使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損害。

  為有效推進違建拆除工作,消除汛期河道行洪安全隱患,切實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專案組召開案件分析會,統一了思想認識,明確了工作思路。同年4月8日,由晉中市檢察院牽頭,專案組在段純河河道現場組織召開訴前磋商會議,針對違建拆除問題,與縣政府、縣水利局、屬地鎮政府共商對策,明確了各自工作任務:屬地鎮政府負責案涉居民的釋法說理、安保維穩工作,全面清理整治違建設施﹔縣水利部門負責聘請第三方機構對需拆除的建筑物、基礎部分、經營性拆遷補償進行評估,最終達成“互通合作、相互配合、依法履職”的共識。

  磋商會后,靈石縣檢察院會同河道治理部門以及第三方機構,共同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定期實地查看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確保整改工作按時完成。經各方齊抓共管,2022年6月,侵佔河道10余年的違章建筑終被拆除,騰退橋兩側土地約2000余平米,清理佔用河道4000余平米,徹底將侵佔河道問題整改到位。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深入落實關於集中整治河道行洪突出問題的省總河長令,與同級河長辦建立線索共享、強化協作等機制,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修建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問題,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治理效能,通過一體化辦案、上下聯動,促成多個行政機關聯動履職,協同共治,筑牢汛期安全防線,保障河道行洪通暢,實現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雙贏多贏共贏,將檢察公益訴訟真正做成群眾滿意、政府支持的工作。

  案例四

  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明仙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明仙沙河發源於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明仙溝,流經晉源區赤橋村、迎賓路、舊晉祠路和小站營村及小站營小區,河水注入清水河,是晉源區主要的泄洪河道。長期以來,晉源區明仙沙河河道不斷變窄,下穿迎賓路、舊晉祠路的管涵預留孔徑不足,過流能力明顯下降,導致行洪不暢多次引發洪水外溢,造成人民群眾財產損失。2022年7月,在連續多日降雨后,明仙沙河水流量猛增,河水外溢到晉源區晉祠鎮小站營小區造成嚴重內澇,該小區A區、B區共84個單元樓地下室被洪水淹沒,15間門面、20余戶居民樓家中進水、100余輛汽車、300余輛電動車全部泡水,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00余萬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7月,太原市晉源區檢察院在媒體上發現晉祠鎮小站營小區及周邊因大雨形成內澇影響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線索后,前往現場勘查確認存在公益受損事實,7月7日決定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充分發揮“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作用,先后五次與區河湖長辦公室溝通座談,確定相關部門職責和問題症結﹔先后四次運用無人機對明仙沙河河道進行高空全方位拍照取証,實地測量不同河道段的寬窄、深淺,同時對河道狹窄處與流經的管涵進行洪水過流量預估,重點標注可能發生洪水外溢的河段﹔實地拍攝沿途水淹地域和勘查重點河道段﹔詢問受內澇影響住戶,向其了解相關情況,及時固定險情証據。經調查查明,此次內澇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內澇的發生雖然與城市排水管網的設計、施工和布局有一定關系,但明仙沙河河道狹窄和泄洪能力差而導致洪水外溢,也是造成嚴重內澇主要原因之一。

  7月11日,晉源區檢察院向區水務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對明仙沙河道依法進行全面徹底整治,防治內澇,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安全。區水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積極行動,邀請區檢察院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匯報案件情況、協同制定修復整改計劃。區委、區政府明確表示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監督,要求抓緊推進明仙沙河河道整治。區水務局迅速對晉源區明仙沙河進行摸底調查形成可行性整治報告,制定了晉源區清水河綜合防洪能力提升工程明仙溝整治初步設計方案,採納了晉源區檢察院提出的放棄預留孔徑不足且過流能力明顯下降的舊晉祠路管涵、新建河道直排清水河的思路,擬對明仙溝河道晉祠高速收費站下游入清水河段長度1.56公裡河道進行綜合整治,拓寬、改造部分原有河道,新改建部分排水通道,改建跨河橋梁(閘),新建跌水、埋設管涵、新建蓄滯洪區節制閘。

  7月15日,區水務局開始對明仙沙河河段進行全面徹底整治。明仙沙河河段整治工程啟動后,晉源區檢察院為鞏固整治成果完全落實,與區水務局達成月中上現場、月末報進度的工作機制,多次到工程現場監督查看,對工程中存在的困難及時與相關單位對接溝通協調。截至目前,已投入資金500余萬元,修建橋閘一座,開挖土方約1萬余立方,整治工程已完成河道澆筑600余米。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聚焦城市快速發展中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立足公益訴訟職能,充分發揮“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作用,積極參與生態治理和社會治理,制發檢察建議推動相關行政機關對河道狹窄、泄洪能力差等影響行洪安全的問題進行全面徹底整治,督促推動地方政府開展轄區內河流綜合整治,不斷提高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徹底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為轄區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貢獻檢察力量。

  案例五

  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跨河熱力管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義井河是陽泉市境內最大河流桃河的主要支流,流域面積35.3平方公裡,全長12千米,流域平均寬度2.95千米。陽泉市熱力公司未經市、區水利部門批准,私自在義井河大陽泉村段架設跨河熱力管道,妨礙河道行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年初,陽泉市城區檢察院依托“河長+檢察長”機制,開展妨礙河道行洪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時發現上述問題線索。結合該案涉及群眾供暖需求的現實情況,城區檢察院第一時間聯系水利部門特邀檢察官助理,針對跨河管道審批程序、供暖期前管道整改可行性及相關法律依據等專業性問題進行溝通咨詢,最終確定不影響群眾供暖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完成整改。后城區檢察院積極聯系水利、行政審批等部門對義井河道熱力管道的修建時間、審批程序等關鍵問題展開初步調查核實,並邀請技術部門運用無人機、相機等專業設備對跨河管道進行多角度、全方位拍照、攝像,通過技術協助,有效固定証據。

  2022年3月18日,城區檢察院牽頭組織召開由區河長辦、市熱力公司參加的案件協調會,對涉案企業耐心釋法說理,並向其講述一旦發生災害后果的嚴重性,引導其主動參與、積極配合。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市熱力公司對跨河熱力管道盡快擬定防洪評價方案,待方案依法審批通過后,進行管道改管施工,在供暖期來臨之前解決隱患。2022年7月7日,陽泉市城區檢察院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城市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督促陽泉市熱力公司及時整改,維護河道生態與泄洪能力,保証跨河建設工程安全運行。

  2022年7月11日,陽泉市熱力公司委托山西鯤澤水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開展跨河管道項目整改評估,召開項目專家評審會,就評審會中提出的問題進行資料完善和修訂。在防洪評價方案審批通過后,市熱力公司於同年7月26日進駐該河段清理垃圾20余方,開挖溝槽70余方。同年8月30日,城區檢察院對河道施工現場跟進監督,2根16米長的熱力管道被埋入地下繼續發揮為群眾輸送熱量的功能,影響河道行洪的障礙物已清除。

  【典型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始終胸懷人民群眾幸福安康的“國之大者”,助力解決河湖“四亂”問題,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跨河建設熱力管道的違法違規岸線利用項目,借助“河長+檢察長”協作機制,通過邀請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借助無人機技術賦能、召開協調會議、檢察建議督促、實地跟進監督等方式,推動熱力公司在供暖期來臨之前完成管道整改,消除了河道汛期行洪障礙,保障了群眾供暖需求,實現了三個效果的統一。

  案例六

  長治市屯留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坑塘養殖、違建大棚侵佔河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絳河是海河水系漳河的最大支流,流域面積876平方公裡,其中流經長治市屯留區面積819平方公裡,是屯留地區農業灌溉及城鎮生產生活的重要水源,其對保障當地汛期行洪安全、調節地域氣候意義重大,被譽為屯留人民的“母親河”。在檢察機關和水利部門聯合開展的“攜手清四亂”專項行動中,曾就其侵害河岸線、影響行洪安全的問題進行治理,后檢察機關跟進監督中發現絳河等河道兩岸再次出現坑塘養殖、違建大棚等問題,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初,長治市屯留區檢察院根據省院開展公益訴訟案件“回頭看”工作部署,對2021年以來所辦案件進行跟進監督,發現屯留區絳河上村鎮崔邵村段、麟絳鎮柳行村段存在坑塘養殖、違法搭建大棚等違法情形,屯留區檢察院於2022年5月23日立案並開展調查。屯留區檢察院通過使用無人機對絳河河道(屯留)段、嵐水河、交川河等河流進行巡飛,赴實地現場勘驗等方式,查明:絳河、嵐水河、交川河等河流河道管理范圍內存在8處坑塘養殖(約32畝)、2處違法搭建大棚(約2.5畝)的違法情形,破壞生態環境、影響行洪安全。

  2022年5月5日,屯留區檢察院就上述問題線索通報區河長制辦公室,並就共同推進治理達成一致意見。同年5月24日,屯留區檢察院向案涉鄉鎮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全面履職,採取有力措施消除案涉亂佔亂建情形,確保河道行洪安全。檢察建議發出后,屯留區檢察院組織召開由區河長制辦公室、案涉鄉鎮政府、村民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對村民進行釋法說理,對整改方案可行性進行研討。達成行政執法避免“一刀切”的共識,分情況、有針對性地推進整改工作,給予經營者自行處理的期限﹔對於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村民,在手續辦理、重新選址等方面提供幫助,引導其規范經營。

  整改期內,區河長制辦公室通過轉發文件、下達督辦函、現場督導等方式,壓實責任,與相關鄉鎮、村委緊密配合,做好與坑塘養殖者、違建大棚經營者的溝通工作。案涉鄉鎮政府根據檢察建議和座談會達成的共識積極整改,並制訂了詳細明確的整改計劃,對亂佔亂建問題建立台賬管理,逐一明確整改責任人、措施和期限。2022年6月底,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經過抽水清魚、機械挖掘、覆土整平等方式,案涉侵佔河道、破壞河流生態環境的違法情形在汛期來臨前全部整改到位。

  屯留區檢察院收到整改回復后,為避免出現“部分整改”“書面整改”等整改不實情況,及時跟進監督,並邀請區河長制辦公室、案涉鄉鎮政府、村委等人員現場查實驗收,以確保整改實效。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針對“清四亂”專項行動后再次出現的侵佔河道違法養殖、修建大棚等違法問題,持續跟進監督,充分利用“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及時向行政機關進行通報,形成依法監督與支持配合的良好互動關系﹔檢察建議發出后,又組織召開座談會,努力打造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多維度、立體化公益保護合力,推動整改難點問題的合理解決,從根本上消除行洪安全隱患,有效落實省總河長令。

  案例七

  萬榮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治理河道違建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黃河萬榮段河道全長29公裡,流經運城市萬榮縣裴庄鎮、光華鄉、榮河鎮。萬榮縣某牧業公司位於萬榮縣裴庄鎮西范村,經營范圍為生豬飼養與銷售,特種貨運集裝箱運輸、經銷飼料、有機肥料。該牧業公司建設的4萬余平方米廠房建筑位於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影響了黃河河勢穩定、行洪安全,且其經營產生的畜禽糞便、沼液、沼渣和污水等給黃河水域生態環境帶來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3月22日,萬榮縣檢察院檢察長與萬榮縣人民法院院長、縣河務局局長在黃河汾河沿線聯合開展巡河護河行動時發現該問題線索。萬榮縣檢察院對該問題線索開展初步調查,通過查詢企業信息、無人機航拍、詢問相關人員等發現:該牧業公司廠房建筑位於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佔地300余畝,地上建筑面積約4萬平方米,生豬存欄量5萬余頭,規模較大,其生產經營產生的禽畜糞便等養殖廢棄物給黃河水生態環境帶來隱患,其佔用河道違法建設行為影響黃河萬榮段的防汛、行洪能力,增加了防汛堤垮塌的風險。

  同年5月12日,萬榮縣檢察院對本案立案調查。針對該牧業公司是當地規模較大的畜牧企業,其建設投資多、存續時間長,整治難度較大的現實問題,萬榮縣檢察院積極向縣委政府進行專題報告,爭取支持。縣委高度重視,安排部署檢察機關成立工作專班,召開由與水利、河務管理部門、屬地鎮政府、企業代表等參加的“圓桌會議”,督促企業綠色發展、合規整改,同時站在企業發展的角度,傾聽其訴求,為其提供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辦案中,檢察機關充分考慮到企業在吸納就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堅持服務民營企業合規經營的辦案理念,於同年5月16日組織召開由行政機關和企業代表參加的磋商會議。針對企業對整體搬遷影響生產經營以及搬遷難度大等產生的顧慮,辦案人員一方面從防洪法律規范角度為企業負責人進行釋法說理,明確搬遷工作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結合上一年度黃河流域連續降雨引發洪澇災害對該企業造成的影響,說明搬遷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同時,檢察機關協同多部門為涉案企業進行重新規劃選址,在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制定了逐步搬遷方案。最終經過協調磋商、釋法說理、實地考察、科學規劃等方式,涉案企業主動接受了整改方案並立即抓緊落實。

  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檢察機關、河務管理部門、鎮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涉案企業積極配合拆除搬遷工作。辦案人員分別於同年7月27日、8月3日、8月12 日、8月17日對搬遷現場進行了跟進監督,截止目前,共拆除豬舍100間、雞舍10間、飼料加工廠房1座,鍋爐房3個、辦公樓1幢、庫房500平米,拆除面積約4萬余平方米,佔用黃河河道的廠房建筑已全部拆除完畢。涉案企業在新址已正常開展生產經營。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聚焦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依托“河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拆除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的阻水廠房,徹底消除長期存在的黃河行洪安全隱患,有效保障黃河安瀾。同時,聚焦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積極與鄉鎮政府、企業協調溝通,為企業選址、搬遷工作設計“最優方案”,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案例八

  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阻水林木侵佔河道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洰河是汾河的二級支流,河流長度17.9km,流域面積98.7 平方公裡,流經堯都區 3個鄉鎮16個行政村,於堯都區屯裡鎮西高河村匯入汾河,流域內訊期雨量集中,約佔全年雨量 70%左右。村民在洰河(堯都區段店鄉趙下村段)河道內種植大量林木,形成阻水林,縮小了有效行洪斷面,嚴重阻礙河道行洪,一旦遭遇強降雨,將對兩岸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 年2月,關於集中整治河道行洪突出問題的省總河長令發布后,臨汾市堯都區檢察院主動對接區水利局,結合區政府開展的妨礙河道行洪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重點,調取了轄區內妨礙河道行洪突出問題清單。2022年5月,堯都區檢察院依托“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會同區水利局針對問題清單進行實地調查,加快推進河道行洪突出問題的解決。經調查發現:洰河(堯都區段店鄉趙下村段)河道因長期干涸,在過去的十多年間,村民陸續私自栽植楊樹,形成約20畝的阻水林(涉及5戶村民、林木價值11萬余元)。如遇大汛可能造成下游村庄和田地淹沒,嚴重威脅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查明,區水利局在執法過程中,因當地村民不理解、不配合,導致推進工作陷入兩難。堯都區檢察院於5月26日對該案件線索進行立案,通過分析問題成因,結合地方機構職能配置有關文件,於5月27日向屬地鄉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防汛和清障職責,清理違法侵佔河道的阻水林木,恢復河道行洪能力。

  因該片阻水林系當地村民栽種,且存在佔用面積較大、持續時間較長等突出問題,強制清除會導致群眾利益受損,屬地鄉政府在推進整改過程中出現瓶頸。6月上旬,堯都區檢察院針對行政監管和執法中涉及的法律法規適用、如何准確界定侵佔面積,以及行政執法后的社會維穩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多次組織推動鄉政府、區水利局及林木所有人開展座談。在座談會上,堯都區檢察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告知當事人其在河道擅自種植林木屬於“亂佔”行為,應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予以清理,區水利局講解了阻水林木的危害。通過檢察機關現場釋法說理,林木所有人最終同意配合完成清理工作。

  為加快整改進度,及時消除行洪隱患,承辦檢察官與區水利局多次前往阻水林清除現場進行跟進。經多方努力,歷時一個多月,在雨季來臨之前,涉案河道內的20 畝阻水林全部清除。7月25日,堯都區檢察院與區水利局現場查看、驗收整改情況后,確認該片阻水林移除后河道行洪能力得到恢復,侵佔河道突出問題徹底得以解決。

  【典型意義

  洰河河道是汾河生態系統的重要要素,河道暢通對於行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省總河長令發布后,檢察機關聞令而動,充分發揮“河湖長+檢察長”機制優勢,依法能動履職,強化部門聯動,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協同聯動整合行政資源和執法力量,有效化解矛盾,消除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阻水成片林木的安全隱患,促使河湖管理工作常態化、規范化,豐富了“河長+檢察長”機制的司法實踐,達到了“防洪保安全、清障護生態”的目標,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效果。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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