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類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我省發布“免罰清單”依法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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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依法對14類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和11類首次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輕微違法不罰事項中,涉及建設項目類5項、大氣污染類2項、水污染類1項、固體廢物污染類4項、其他類2項。如其中規定,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隻要同時滿足4個條件,包括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處於施工初期、責令改正后及時按要求完成整改,即可免予處罰。

  清單同時明確了“首違不罰”。其中,涉及大氣污染類4項、水污染類2項、固體廢物污染類1項、排污許可類5項。如按照法律規定,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法最高可處以100萬元罰款。而依照“免罰清單”,如果同時滿足5個條件,可不予處罰:不含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隻有一個污染因子超標﹔小時均值超標倍數小於0.1倍﹔一個自然日內累計超標排放不超過4小時﹔責令改正后,及時按要求完成整改。

  清單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是對生態環境執法的進一步規范,而不是放鬆。清單細化明確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事項和情形,並未賦予違法排污者法外“特權”,更不是“免責清單”: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將遵循免罰不免責的原則,當事人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行政執法主體對已實施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應當進行教育,並加強事后監管。(任曉明)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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