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印發

嚴禁對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一刀切”式簡單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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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王雪)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明確提出,全省境內合法的生產、建設煤礦,在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后實行整頓恢復機制時適用本辦法。對發生較大及以上涉險事故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需要實行事故整頓恢復機制時,可參照執行。

  《實施辦法》指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工作分為整頓和恢復兩個階段。“整頓”是指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在停止生產作業、保護事故現場的前提下,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全面細致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完善落實安全風險防范制度措施,檢修維護設施設備,以及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心理疏導和穩定情緒等過程﹔“恢復”是指按照復工復產有關規定進行申請、驗收、審核和批復等恢復煤礦正常生產作業的過程。

  《實施辦法》規定,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瓦斯、水害和火災等系統性風險引發的事故除外)的煤礦,整頓恢復原則上不得超過15日,其中整頓過程原則上應在7日內完成。整頓由事故調查組區分事故類別、責任和情形等進行科學合理、精准分類處置,在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定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清、事故次生影響基本消除、事故針對性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實到位后,事故調查牽頭單位可立即批准結束事故整頓。因瓦斯、水害和火災等系統性風險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礦,或在12個月安全周期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礦,整頓恢復期為1至3個月。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整頓恢復期為3至6個月。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整頓恢復期為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非智能化生產煤礦(作業工作面),在落實上述整頓恢復時限要求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按本質安全的要求進行智能化改造,驗收達標后方可批准恢復生產。

  《實施辦法》明確,對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處理處置,各級政府、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主體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擅自增設審批管理環節、層層設卡設限﹔嚴禁一礦發生事故,隨意實行集團化、區域性停工停產措施﹔嚴禁對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進行“層層加碼”“一刀切”式簡單問責,或隨意追究連帶責任擴大問責。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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