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檢察職能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最高檢發布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發揮檢察職能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最高檢發布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本報訊(記者 張昊)12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緊盯藥品生產、銷售、使用、宣傳、寄遞等各環節安全問題。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副廳長徐全兵介紹說,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主要特點是監督違法類型多樣化,涉及藥品生產銷售各環節﹔監督方式多元化,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堅持運用系統思維,以推動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為目標,努力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導社會效果。
助力中草藥產業健康發展
江西省會昌縣內“本草堂草藥行”“羅氏民間中草藥鋪”“陳記中草藥鋪”等10余家中草藥鋪存在超范圍經營或無証經營,未取得中醫醫生資格而從事診療活動,虛假宣傳、銷售自制的無批號藥膏等違法違規情形,擾亂市場秩序,危及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2021年8月,會昌縣人民檢察院根據舉報發現線索后立案調查,成立辦案組並請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部門人員擔任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
針對中草藥鋪違規經營等問題,會昌縣檢察院分別向具有監管職責的單位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履職,查處案涉店鋪的違法經營行為﹔建議縣衛健委查處案涉經營者無証開展中醫診療的違法行為﹔建議兩單位聯合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對轄區內的中草藥鋪全面排查,共同規范中醫藥市場。
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對涉案中草藥鋪開展執法檢查和督促整改,並及時回復了檢察機關。縣市場監管局和衛健委聯合印發中藥行業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對全縣城鄉集貿市場中草藥經營戶、中藥飲片批發零售企業及醫療機構開展專項整治,檢查中草藥經營戶51家,對涉嫌虛假宣傳、非法開展醫療活動等違法行為查處7件,有效淨化市場秩序,規范非醫療機構經營服務,消除了藥品安全風險,保障了公眾健康。
為確保辦案實效,會昌縣檢察院開展“回頭看”。2021年12月,該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擔任聽証員,對本案整改情況公開聽証,聽証員一致認為整改達到預期效果。結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做好長效監督”的建議,該院積極推動市場監管局、衛健委建立健全中醫藥行業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為持續推動中醫藥產業健康發展,該院撰寫專題調研報告呈送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促進辦案效果最大程度轉化為治理效果。
今年1月,贛州市人民檢察院針對中草藥市場經營亂象及違規診療現象,組織全市20家檢察機關開展醫療衛生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已辦理案件23件。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聚焦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精准提出檢察建議,助推行政機關建立了中醫藥行業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形成公益保護合力。以“檢察建議+調研報告”的形式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為當地中醫藥產業有序健康發展貢獻了檢察智慧。
依法追究懲罰性賠償責任
2017年至2019年,薛某某等6人通過網絡渠道,向曹某某等大量購買非法加工生產的主要成分為面粉和西藥的“中藥膠囊”,通過其經營的藥店、診所,向不特定老年群體銷售,並稱治療哮喘、關節炎等疾病。經查,薛某某等向2000余人銷售5000余瓶,銷售額116200元。經鑒定,上述藥品均系假藥。2021年6月,公安機關以薛某某等6人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移送審查起訴。
【調查和訴訟】2021年10月,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對薛某某等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在刑事案件証據基礎上,公益訴訟檢察部門通過調取轉賬記錄、銷售憑証、詢問被告人、証人和受害群眾等方式,圍繞民事侵權責任認定要件,進一步查明非法生產銷售假藥事實,同時查明了被告人主觀過錯。
新沂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薛某某等主觀過錯明顯,危害后果嚴重,依法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該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薛某某等6名被告人以其銷售額三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總計348600元,並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期間,檢察機關充分釋法說理,闡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銷售假藥的嚴重危害。6名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對懲罰性賠償數額均無異議,在開庭后主動先期支付賠償款138600元,並簽訂了分期支付剩余賠款的承諾。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與刑事檢察部門主動對接,分別適當減輕對薛某某等的刑事量刑建議。
今年1月,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全部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對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000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均適用緩刑。隨后,法院作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全部支持檢察機關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針對老年群體銷售假藥,社會危害性、公益損害更加嚴重,應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究懲罰性賠償責任。檢察機關統籌發揮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職能作用,探索刑事罰金刑和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銜接適用,推動了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促網絡銷售處方藥規范化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部分網絡平台藥店接收線上購藥訂單后,在電子處方審核環節,藥店執業藥師未按照法律規范對電子處方進行審核即進入線下配送環節,存在對超用量處方藥仍進行調配、未在處方上簽名等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群眾用藥安全問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2021年9月,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決定立案調查。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將在京注冊網絡平台的藥店及京外注冊網絡平台的在京注冊藥店作為調查重點,通過大數據篩查、人工復核、梳理分析等方式,全面了解網上處方藥的銷售情況。
檢察機關經調查發現3家網絡平台(其中包括兩家在京注冊網絡平台)上有28家在京注冊網絡平台藥店存在執業藥師未依法履行電子處方審核責任的情況,涉及5個行政區。
就市、區兩級行政機關對北京市網售處方藥的監管權責劃分問題,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先后與市藥品監管部門和涉案5個區藥品監管部門座談,明確市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和網絡平台,區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網絡平台藥店,並對網絡平台藥店銷售處方藥的具體流程等問題形成共識。
2021年9月、11月,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分別向5個區藥品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查處涉案違法行為,對網絡平台藥店執業藥師履行電子處方審核職責加強監管,規范網售處方藥行為。收到檢察建議后,各區藥品監管部門高度重視,積極整改。
區藥品監管部門對涉案網絡平台藥店核實、約談及現場檢查,查實8家網絡平台藥店存在此類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責令改正,並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執法部門開展網絡銷售處方藥專項監管執法,對網售處方藥的網絡平台藥店進行延伸檢查、排查,檢查、約談網絡平台藥店200余家。各區藥品監管部門逐一約談重點關注的網絡平台藥店,結合法律規范對藥店經營進行指導,推動網絡平台藥店電子處方服務建章立制工作,定期發布工作專刊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網絡平台藥店學習。
鑒於行政機關對在京注冊網絡平台監管難,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能動履職,推動源頭治理。該院分別與3家涉案的開展網上銷售處方藥業務的頭部平台企業座談,建議平台進一步完善相關機制,加快技術迭代,為執業藥師審核電子處方提供便利,推動平台銷售處方藥規范化發展。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以加強對網絡平台藥店監管、推動網絡平台加強自身監管為抓手,著力解決群眾購藥用藥安全問題。與行政機關、網絡平台凝聚共識,共促網絡銷售處方藥規范化,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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