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偵探”提供手機定位信息致人遇害
我省一案入選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私家偵探”提供手機定位信息致人遇害
我省一案入選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本報訊(記者 鄧志榮)無業人員干起“私家偵探”的營生,出售公民行蹤軌跡信息,結果被他人用於犯罪,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這不是影視劇的劇情,而是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我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陳某甲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入選。
2018年,無業人員陳某甲了解到“私家偵探”獲利較高,便於2020年當起“私家偵探”,並在網上發布信息,聲稱可以找人、查人。
2020年12月,閔某(另案處理)聯系到陳某甲,要求其尋找離家出走的妻子郭某,並提供了郭某的姓名、手機號等。2021年1月和3月,陳某甲將郭某的手機號交給他人(身份在偵查確認),由該人獲得郭某手機定位。隨后,陳某甲伙同無業人員於某、陳某乙等人在呂梁市柳林縣蹲點守候,確認郭某位置后提供給閔某。
2021年6月,閔某再次聯系陳某甲要求幫助尋找妻子。當年6月17日,陳某甲通過上述方法,再次獲得郭某手機定位信息等。6月18日,陳某甲三人駕車到柳林縣,與閔某一起蹲點守候至6月23日。被害人郭某出現后,陳某甲三人駕車離開。6月23日13時許,閔某將郭某殺害。
經查,閔某先后支付3.95萬元費用,陳某甲分給於某9000元、陳某乙6000元。
柳林縣檢察院在審查閔某涉嫌故意殺人案時,發現陳某甲三人雖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遂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公安機關對三人提請批准逮捕。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陳某甲三人出售公民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對三人作出批捕決定。
2021年10月下旬,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陳某甲等三人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最終,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認定三名被告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某甲、於某、陳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