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法發文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齊琪、羅沙)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明顯上升,案件類型和分布區域發生較大變化,現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機制已經難以完全滿足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
據悉,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明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案情復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這位負責人說,考慮到各地外向型經濟發展存在巨大差異,中級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收案數量相應存在明顯差異的實際情況,規定採取了分區域梯度劃分標的額管轄標准的模式,加大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力度,構建統一、穩定、可預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規則。
同時,針對因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不一,涉外案件數量分布、涉外審判力量配備不均衡等問題,規定允許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其認為確有必要並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少數中級人民法院仍然實施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機制。
該負責人表示,規定出台后,將進一步優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機制,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質效,實現涉外民商事審判“調結構”“定職能”的作用,推動基層人民法院重在准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中級人民法院重在二審有效終審、精准定分止爭,高級人民法院重在再審依法糾錯、統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涉外審判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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