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開聽証提升刑事申訴辦案公信力

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第三十九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法治要聞

時 間
/
分 享
評 論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刑事申訴公開聽証為主題印發第三十九批指導性案例。近年來,最高檢高度重視檢察聽証工作,不少刑事案件從批捕、起訴環節辦理就做實公開聽証,涌現出不少通過公開聽証促進案結事了人和的案例。《法治日報》記者就刑事申訴案件公開聽証工作推進中的情況及指導性案例相關情況,採訪了最高檢第十檢察廳廳長徐向春。

  以程序正義促實體公正

  記者:此次最高檢專門就刑事申訴案件公開聽証為主題發布指導性案例,有何考慮?

  徐向春:聽証是檢察機關的一種履職方式,是指檢察院對於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召開聽証會,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聽取聽証員和其他參加人意見的一種案件審查方式和活動。

  最高檢黨組高度重視公開聽証工作,強調公開聽証具有政治上、社會上、法律上的好效果,既鍛煉了辦案人員的能力、提升了水平,又體現了公正,也有助於息訴,同時是對法治最為鮮活、最為直接的宣傳,讓更多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檢察工作,應進一步做好,並要求總結一批公開聽証效果好的案例,及時對外公布,發揮示范、引領、指導作用。

  檢察聽証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以“程序正義”促“實體公正”的創新履職。該批指導性案例具有三方面重要意義:

  總結推廣各地在刑事申訴案件公開聽証過程中的優秀和成功經驗做法,統一刑事申訴案件公開聽証的范圍和適用標准,規范聽証活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為各地今后更好開展刑事申訴案件公開聽証提供指引。

  進一步鞏固刑事申訴案件公開聽証工作開展以來取得的成果,客觀展現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治理的價值和作用,為常態化、制度化開展刑事申訴案件公開聽証提供更加牢固的保障。

  充分發揮“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的示范引領作用,圍繞指導性案例講好檢察故事,通過案例還原案件真相,讓司法辦案陽光化、透明化,滿足人民群眾知情權,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提高人民群眾法治意識。

  記者:這批以刑事申訴案件公開聽証為主題的指導性案例,具有哪些方面的特點和指導性意義?

  徐向春:從案件性質看,4件指導性案例中,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申訴兩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訴1件、不服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的案件1件。

  從案件的指導意義看,4件指導性案例從不同角度規范公開聽証工作。案例一福建陳某某刑事申訴公開聽証案立足於院領導主持聽証、案件疑難復雜、民事和刑事交叉、化解矛盾糾紛的角度﹔案例二廣西吳某某、楊某某刑事申訴公開聽証案立足於公開聽証前准備、黨委政府支持配合和公開聽証促使檢察機關反向審視的角度﹔案例三江西董某某刑事申訴公開聽証案立足於公開聽証引導和解、落實檢察建議和社會治理的角度﹔案例四吉林董某某刑事申訴案立足於規范簡易公開聽証、心理咨詢介入公開聽証的角度。4件案例因典型性、針對性不同而各具指導意義。

  最高檢院領導辦理案件

  記者:對於涉及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等有爭議的申訴案件,檢察機關如何運用公開聽証審查辦案?

  徐向春:司法實踐中,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犯罪界限模糊,不易區分認定,是司法辦案中的“老大難”問題。對於疑難復雜的刑事申訴案件,檢察長應當以上率下,帶頭主持公開聽証,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通過公開聽証,聽取多方意見,依法、准確地作出結論,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司法檢驗,這是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的明確規定,也是司法責任制的必然要求。

  這批指導性案例中的“陳某某刑事申訴公開聽証案”系涉及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認定的刑事申訴案件。最高檢依法受理后,認為本案系民營企業之間股權轉讓糾紛引發,刑事和民事交織,疑難復雜,屬於檢察機關辦理的涉嫌經濟犯罪以事實不清、証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典型案件。為依法妥善處理此案,最高檢成立了以院領導擔任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研究制定工作預案,調閱全案卷宗,並兩次赴案發地,了解案發背景、涉案企業經營狀況,當面聽取申訴人陳某某的申訴理由和請求,全面了解案件情況。公開聽証前,辦案組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做好申訴人的心理安撫工作,同意公開聽証審查案件。公開聽証過程中,圍繞被不起訴人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這一爭議焦點,檢察機關聽取各方意見。承辦檢察官闡述了民事欺詐行為與合同詐騙罪在主觀故意、行為目的等方面的區別,逐一展示証人証言、書証等在案証據,圍繞現有証據不足以証實被不起訴人存在故意轉嫁擔保責任等問題詳細說明了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及審查維持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聽証會上,申訴人充分發表意見,聽証員釋法說理,申訴人和被不起訴人及代理律師、親屬均明確表示將接受最高檢的最終處理決定,以最大誠意促進雙方和解。

  隨著群眾法治意識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檢察領域。檢察機關應該通過聽証會傾聽當事人心聲,運用釋法說理有效疏導化解矛盾,聽証會后,要依法能動履職,做好挽損退賠、司法救助、教育幫扶等工作,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積極履職提高辦案質量

  記者:對於未對當事人釋法說理的刑事申訴案件,出現申訴人不信任、不配合情況的案件,是否適用公開聽証?

  徐向春:檢察機關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要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於因司法機關改變原處理決定或長期挂案,又未對當事人釋法說理的,應組織公開聽証,促進案結事了,並及時開展反向審視,查找問題症結,提高司法辦案質量。

  對決定舉行公開聽証的刑事申訴案件,辦案檢察官要在聽証前全面閱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實、証據及焦點問題,並對相關問題調查核實。公開聽証時,出現申訴人不信任、不配合或反感、抵觸等情形的,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等部門的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糾紛。對於舉行公開聽証的案件,要開展反向審視,發現、剖析原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以及其他司法機關存在的問題和瑕疵,依法提出改進意見或者檢察建議,嚴肅追責相關人員,以規范司法行為,提升司法公信力。

  

(責編:程峰玲、郗濤)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