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檢察院召開“攜手落實‘兩法’ 共護祖國未來”新聞發布會
省檢察院召開“攜手落實‘兩法’ 共護祖國未來”新聞發布會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6月1日,在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兩法”)正式實施一周年之際,在“六一”兒童節當日,省檢察院召開“攜手落實‘兩法’ 共護祖國未來”新聞發布會。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趙雅清通報了2021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情況,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邢益民主持會議,會議還發布了10件典型案例。

通報指出:
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1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共批捕966人,起訴1356人,其中,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4人,判處無期徒刑及以上的21人。重拳打擊校園性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學生犯罪嫌疑人18人,提起公訴21人,追訴漏罪1起。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依法從嚴從重打擊﹔對虐待未成年子女、摧殘肉體和精神的,依法從快批捕、起訴,從嚴懲治﹔對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依法嚴厲打擊。
依法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權益。推動建立“一站式”辦案場所,全省已建成兼具取証、救助功能的“一站式”辦案場所94處。辦案中嚴格落實未成年被害人訴訟保障制度,及時告知未成年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權利並為243人提供法律援助。積極開展綜合多元救助,針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貧致困,以及生活無著、就學困難等情形,共救助236人,發放救助金294.3萬元,其中困境兒童62人,幫助63人重返學校,切實體現司法的溫暖、溫情和溫度。
依法妥善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堅持社會調查制度,詳細了解每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作為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幫教等工作的重要參考,該項制度已實現全覆蓋。嚴格執行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殊制度,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落實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到場2729次,組織親情會見884次,開展心理測試與疏導3443次,提供法律援助850人。去年以來,共適用附條件不起訴473人,實施跟蹤幫教,301人順利回歸社會。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去年以來,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為92.74%。
加強對涉未案件刑事執行的法律監督。積極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去年以來,審查起訴階段直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25人,偵查和審判階段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被採納19人,最大限度降低涉罪未成年人審前羈押率。在全省三個集中羈押的看守所建立未檢工作室,共糾正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混管混押11人,辦理未成年罪犯減刑案件5件。加強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監督,聯合省司法廳在未成年社區矯正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項通報等九項銜接配合工作機制,對143人開展日常監管監督,糾正脫管漏管8人,糾正與成年犯混合執行5人。
加強對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監督。認真貫徹民法典,堅持“為保護而監督,在監督中保護”理念,積極開展涉及未成年人監護、代理、撫養、收養、繼承、教育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監督和執行活動監督。2021年對監護人侵害問題辦理撤銷、變更監護人資格案件23件,同比上升130%。加大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支持起訴力度,共辦理控輟保學、追索撫養費等支持起訴案件59件,幫助未成年人獲得維權救濟。
加強對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法律監督。依法辦理公益訴訟案件325件,均在訴前檢察建議階段得到整改反饋。2021年以來,推動相關職能部門排查旅館、賓館、酒店等場所1906家,督促整改247 家﹔排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網吧等場所436家,督促整改193 家。強化校園周邊環境治理,2021年以來,共辦理校園周邊環境安全、學生出行、人身健康等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案件193件,發出檢察建議145件。對學生食堂食品安全、校園醫務室用藥安全、教學設備不達標等問題,督促相關學校建章立制、即時整改。
督促落實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職責。及時督促、支持起訴撤銷監護人資格,對於監護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致未成年人處於危困狀態等監護侵害行為,在確定監護問題無法改善情況下,檢察機關依法支持撤銷監護權,並會同民政等部門,做好未成年人的綜合救助、生活安置等工作。去年以來,檢察機關聯合婦聯、民政、關工委等部門,對失職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5985次,幫助他們提高責任意識和監護能力。
宣傳貫徹“兩法”為主線,法治宣傳打造新亮點。省院楊景海檢察長率先垂范,三級檢察院班子成員、業務部門負責人、未檢干警全部擔任法治副校長。聯合省教育廳,通過山西教育平台開展線上線下法治宣講,全省有1767名檢察干警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2400余次,舉辦法治巡講和法治講座4200余次,覆蓋師生99.8萬人次,組織法治巡講團,深入全省52所鄉鎮寄宿制學校,為15000余名留守兒童和困境學生帶來法治陽光。
以“兩項制度”為抓手,推出社會保護新舉措。以落實強制報告和入職查詢制度為抓手,聯合省監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團省委、省婦聯等九部門出台《山西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去年以來,各級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教育等部門,對我省2725所幼兒園、中小學和校外培訓機構的近25萬名教職員工開展了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以“一號檢察建議”為牽引,學校安全保護再上新台階。2021年,聯合檢查組共對1475所中小學、幼兒園進行檢查、暗訪和座談,發現問題80個,並督促及時整改,為孩子們創造了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2020年12月、2021年5月,省檢察院與教育廳先后兩次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貫徹措施,省教育廳將落實“一號檢察建議”“強制報告制度”等情況納入對市、縣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評價內容。
以雙贏多贏共贏為目標,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呈現新局面。加強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聯合團省委出台了《關於構建山西省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社會支持體系的合作框架協議》。嚴格落實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程序,聯合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團省委、省婦聯、省關工委等11家單位出台《山西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嚴格封存相關犯罪記錄。
2021年,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社會調查適用率、附條件不起訴率、幫教率、社會力量參與率等所有未檢核心指標全部進入全國第一方陣。
“攜手落實‘兩法’ 共護祖國未來”新聞發布會典型案例
案例一
高某某等五人尋舋滋事案
——嚴把法律適用關 臨界預防矯治 助力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
基本案情
高某某(案發時已成年,另案處理)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到長治市某區一美食城,以請他人幫忙掃描支付寶二維碼進行注冊新用戶方式,獲取支付寶代金券。高某某因6名未成年被害人拒絕掃碼,發生口角,聞訊趕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伙同郭某某等對6名被害人拳打腳踢,收取被害人手機,並以強迫被害人互扇耳光取樂。隨后,高某某、郝某某索要現金57元,並返還了被害人手機。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劉某某頭面部損傷均構成輕微傷。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精准定性,審慎適用逮捕措施。公安機關對郝某某等4人刑事拘留,以搶劫罪提請逮捕。長治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案的審查重點是如何把握尋舋滋事罪與搶劫罪特征的區別,應當綜合評判主觀方面是逞強耍橫、借故生非,還是暴力求財,客觀方面的暴力程度以及取得財物多少等情況。本案中,四名涉案未成年人隨意毆打他人,索取少量錢款,更符合尋舋滋事犯罪特征,不宜簡單認定為搶劫罪,郭某某、郝某某等四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開展心理疏導,化解矛盾沖突。一是心理救助解心結。檢察官獲悉未成年被害人仍存在恐懼憤怒情緒、不敢獨自上學、上課注意力不集中等情況,經逐一征求意見,耐心說服被害人家長同意接受心理救助,委托專業機構對其中三名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安撫情緒修復創傷,助力回歸正常學習生活狀態。二是能動履職促和解。檢察官針對雙方矛盾激化情況,組織見面會談,由四名涉案未成年人及家長提交道歉信,並當面致歉真誠悔過,被害人家長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了批評教育。檢察官對涉案未成年人嚴肅訓誡,告知對涉案人員的處理措施,將依法督促學校加強安全管理,對在場人員進行充分地釋法說理,並引導雙方理性協商賠償事宜,最終化解雙方矛盾沖突,被害人家長對案件處理方式和結果表示信服滿意。
加強家庭教育指導,助力復學。家庭教育缺位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檢察官與專業司法社工共同對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進行充分社會調查的基礎上,幫教小組開展了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一是面談指導。與涉案家庭分別面談,指出家庭父母關系疏離,是造成親子溝通障礙的重要原因,家長要尊重孩子在親子關系中的獨立性,避免不良情緒影響孩子。二是檢察訓誡。督促郝某某母親加強日常監護,指導其父改變重“護”輕“監”的狀態﹔督促劉某乙父母履行監護職責,為解決異地溝通障礙,幫教小組建立微信群,開展線上家庭教育指導。三是幫助復學。檢察機關對郭某某父母制發督促監護令,經過反復工作,其父同意承擔學雜費,其母願意負責日常監護照料,並由其姐姐輔導預習課程。
不拋棄不放棄,著力開展臨界預防教育矯治。鑒於郝某某、郭某某等四人雖然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均實施了嚴重不良行為,不能一放了之。檢察機關決定對四人開展臨界預防,聯合專業司法社工、監護人共同組成幫教小組,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幫教方案,取得了積極成效。一是通過定期面談、微信動態溝通、走訪家庭,建立了信任關系,幫助其逐步糾正認知偏差及不良行為習慣。二是通過指導幫教對象正確處理家庭關系,重建家庭信賴關系,郝某某主動與父母簽訂了家庭公約,郭某某不再做離異父母的“出氣筒”“傳話筒”,劉某甲的家庭溝通“破冰”,劉某乙不再做父母婚姻的“拯救者”,家庭親子關系均有改觀。三是結合幫教進展,動態調整計劃,開學前完成幫教設定內容,確保郭某某、劉某甲如期復學﹔針對劉某乙就業需求,及時給予了就業指導。經過教育矯治,劉某乙、郝某某已成功就業,實現了自食其力﹔郭某某學習興趣濃厚,與師生相處融洽,劉某甲假期內主動做防疫志願者,兩人都正常融入校園生活。在檢察機關聯合社會力量共同幫助下,四名涉案未成年人逐步樹立責任和規則意識,順利回歸社會。
檢校合作延伸職能,督促落實校園保護制度。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后,由法治副校長和未檢檢察官入校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督促學校建立預防校園欺凌制度,並針對預防欺凌和校園安全自護問題進行專題法治宣講,就加強上下學時段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提升學生及家長非在校時間安全自護意識、預防學生與社會不良少年交往、學生心理健康疏導以及學生依法維權等方面提出具體建議。學校高度重視,全部採納逐一落實,定期開展安全自護教育活動,完善了校園管理,扎緊了安全籬笆。
典型意義
在本案中,檢察機關立足辦案延伸職能,主動擔當積極作為,依法審查准確定性,深化對涉案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助推社會矛盾有效化解,融入社會綜合治理,促進了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對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涉罪未成年人不能“一罰了之”“一放了之”,檢察機關辦案中要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能動司法履職,聯合團委、婦聯等相關部門,借助社會力量,針對性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做好臨界預防幫教工作。
案例二
王某某虐待幼女案
——強制報告 提前介入 三級院聯動從嚴從重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於2014年結識未成年被害人劉某某的父親並同居。2015年,被害人開始與王某某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王某某經常以毆打、體罰、指甲掐、擰身體隱秘部位等方式虐待被害人。2020年以來,王某某又多次對被害人實施虐待致其全身多處皮膚破潰感染、多處軟組織損傷。2020年春節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使用鈍性外力致被害人頭部受傷,發現被害人昏迷后送醫救治。醫護人員發現異常情況,第一時間報警而案發。經鑒定,被害人系硬膜下血腫、彌漫性腦腫脹、大面積腦梗死,為重傷一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強制報告,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第一時間通報情況,朔州某市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証工作,重點圍繞現場環境、痕跡、物証情況,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活動軌跡、案發前后行為表現情況,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親屬、朋友、老師、同學、鄰居等人的証言情況,居住小區的監控錄像、聊天記錄等電子証據等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全面、客觀收集和固定証據。
兩級聯動,及時開展救助幫扶。在辦理案件的同時,市、縣兩級檢察院迅速開展救助幫扶工作:一是上下聯動,開展司法救助。考慮到基層檢察院救助金額有限,市、縣兩級院迅速啟動聯合救助機制,研究救助政策、法律規定,最大限度為被害人爭取到3萬元司法救助金。二是多方協調,形成救助合力。該市檢察院聯合民政、衛生、婦聯、共青團、教育局等部門召開專題會研究解決被害人的身體損害和醫療救助問題,並為被害人籌得相關幫扶資金1.5萬元。
三級聯動,提升辦案質量。案件發生后,因被害人年齡小,傷情嚴重,輿論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山西省檢察院將本案列為重大案件進行“挂牌督辦”,成立專案組負責案件的指導工作,多次聽取提前介入工作情況,同步審查案件証據材料,就被害人傷情程度及傷情形成機制等問題提出明確補偵指導意見,要求朔州市檢察院提至本級管轄,同時積極與偵查機關、司法鑒定人員溝通協調,補充完善案件指控犯罪証據體系,案件順利提起公訴。5月14日,朔州市檢察院檢察長依法列席朔州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就該案的定性及量刑發表意見,確保案件質量。
准確定性,從嚴從重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涉嫌虐待罪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劉某某頭部傷情嚴重,並非一般虐待行為造成的,對王某某的行為不能僅以虐待罪一罪定性。辦案檢察官在繼續完善証據鏈的基礎上,多次與鑒定人員溝通研判,針對劉某某頭部傷情成因、致傷物特征等問題進行反復論証,並結合現場勘查情況及証人証言等証據准確認定了案件事實,最終,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兩罪起訴,最終獲得法院判決支持,認定王某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典型意義
強制報告為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發揮關鍵作用。本案接診醫護人員積極履行強制報告職責,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能夠及時發現,從而為第一時間收集、固定相關証據創造了條件。檢察機關落實一體化機制,上下聯動,介入偵查引導取証,注重客觀証據、間接証據的搜集固定。在補充完善証據基礎上,追加對故意傷害罪的指控,嚴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同時注重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彰顯了司法公正,傳遞了司法溫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三
李某某詐騙案
——附條件不起訴 司法救助幫扶殘疾少年順利回歸社會
基本案情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多次在其家中,以網上代購手機、出售購物卡為名,詐騙他人財物14046元。案發后,李某某認罪態度良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社會調查,為案件穩妥處置提供重要參考。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鑒於偵查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僅指出李某某身患殘疾,未充分反映其犯罪原因。檢察機關遂委托專業的社工組織,前往李某某居住地進行實地調查走訪。經調查,李某某13歲時高位截癱,隻能靠輪椅行動,因身體重度殘疾,無法正常求學,無法與外界接觸,終日與網絡為伴,其家人為助其康復而債台高筑。李某某為了減輕家庭負擔,了解到可以採取網上售賣京東E卡、代購手機等方式賺取差價,其本人在售賣購物卡過程中,曾多次遭遇上線詐騙,轉入款項后被拉黑,后來李某某也採取該種犯罪方式對多名被害人實施詐騙,走上犯罪道路。
綜合評價“悔罪表現”,依法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在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李某某因家庭為其支付巨額的治療康復費用,已無力向被害人賠償損失。司法實踐中,犯罪后積極賠償損失是判斷有無“悔罪表現”的重要因素。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李某某犯罪原因有其特殊性,身體殘疾、家境困難,自謀出路又屢次被騙,由於法律意識、自護意識、維權意識不足,繼而走上犯罪道路。檢察官認真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闡明了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對李某某表示諒解。本案中李某某雖未能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但可以認定“有悔罪表現”,結合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坦白、取得諒解等從輕減輕情節,在征詢了各方意見后,對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並設置考驗期為六個月,給予殘疾未成年人一次自新的機會。
創新方式方法,開啟幫教“綠色通道”。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又是殘疾人的特殊情況,檢察機關採取上門宣告、上門談話、上門幫教的全流程司法幫扶幫教。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鑒於李某某癱瘓在床、行動不便,為了方便殘疾人參加訴訟活動,檢察官與幫教老師、辯護人等共同前往李某某家中,為其舉行了庄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宣告儀式,並送達了法律文書。鑒於其常年臥病在床,思想情緒不穩定,檢察官與幫教老師為其量身定做了幫教方案,使其在家能夠接受心理輔導和幫教,樹立起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從心理上感受到司法溫情。
探索司法救助范圍,將生活困難的殘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納入幫扶救助對象。經過走訪調查,了解到李某某的家庭困境,常年臥病在床,身體情況每況愈下,多年的治療費用高達百萬,家裡為了照顧他生活、看病,常年在外租房,母親無法出門工作,僅靠父親在外打工維持生計。鑒於李某某的特殊情況,檢察機關拓寬思路,積極探索擴大司法救助適用范圍,協助其申請落實司法救助,在各方努力下,將司法救助金發放到李某某手中,讓殘疾少年感受司法溫度。
典型意義
附條件不起訴是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一項特別訴訟制度,是最具未成年人檢察特色的辦案程序,對於及時依法分流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有悔罪表現的”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定條件之一,檢察機關應結合案情以及涉罪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綜合審查判斷,對於家庭困難確實無賠償能力,真誠認罪悔罪,在做好矛盾化解基礎上,可依法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同時,在辦案過程中堅持能動履職,開拓辦案思路,積極探索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范圍,審慎把握涉罪殘疾未成年人特殊情況,以“就地、就近、就便”為原則,方便殘疾人參加訴訟活動。
案例四
臨汾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督促區教育科技局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行政公益訴訟案
——訴前檢察建議助推強制報告制度落實筑牢校園安全“防火牆”
基本案情
臨汾市某區一中學校發生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學生)利用晚自習課后時機,對兩名未成年女同學實施性侵犯罪。后來,被害人向學校報告了相關情況,學校未在第一時間報告。某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校園性侵案件過程中發現,這起刑事案件暴露了校園安全管理職責落實不夠到位問題。某區教育科技局作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校園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轄區內中小學校嚴格落實校園強制報告、預防性侵害等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危及眾多未成年學生校園成長安全,不利於校園保護,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檢察機關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時,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調查工作。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核實並制發訴前檢察建議。某區人民檢察院發現該公益訴訟線索后,著手開展公益訴訟調查核實,派員到案發中學實地調查犯罪現場,核實校園安全“人防、技防、物防”以及調查校園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建設落實情況,並在前期工作基礎上,開展了對轄區內各中小學校落實校園強制報告制度情況專題調查工作。向公安機關核實了轄區內近年來有關中小學校報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線索情況,走訪了多家中小學及幼兒園的分管校園安全負責人、區教科局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調查發現,案發中學既未落實強制報告制度,也未將預防性侵教育納入安全教育課程,未建立有效預防性侵害工作制度,校園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區教科局作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強制報告等校園安全管理制度的宣傳貫徹落實監督管理不到位,轄區內多所中小學存在對強制報告等安全管理制度執行、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嚴重危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收集固定相關証據后,2022年3月15日,某區人民檢察院向區教科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就加強轄區內學校、幼兒園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相關機制,加強學校寄宿安全管理,嚴肅追究問責等方面提出意見,督促該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區教科局整改回復。某區教科局收到立案決定書和檢察建議書后,立即進行了專題研究,安排調查核實並下發《督辦函》,責令案發地聯校成立調查組,對所屬涉案學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后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的情況開展專項調查,同時該局督查組再次談話問詢相關人員,對事件進行詳細核查。同年5月5日,區教科局向檢察機關回復了相關整治情況:一是對涉案學校實行“一票否決”,年內取消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取消校長、分管領導年內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二是進一步強化轄區內落實校園安全工作責任制,提出整改落實措施,包括明確安全職責,部署開展專項整治﹔組織開展專題學習,確保制度落實﹔完善管理機制,強化家校共建﹔開展隱患排查,強化寄宿管理﹔開展專題教育,提升自護能力﹔發揮專業作用,加強督導檢查。某區人民檢察院持續跟進監督,推動問題整改落實到位,並聯合區教科局在轄區各學校開展了以強制報告、預防性侵害為主題的法治教育。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刑事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社會治理方面的問題。學校內發生性侵案件主要原因是“一號檢察建議”落實不到位,學校預防性侵工作制度不健全,校園強制報告制度落實不到位。檢察機關在審查辦理刑事案件同時,依法主動開展公益訴訟調查核實,通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履行對轄區內中小學校落實校園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管職責,加大對問題學校的問責力度,強化強制報告、預防性侵等校園安全制度的建設和落實工作,避免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有效促進未成年人學校保護工作。
案例五
運城市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督促縣公安局履行旅館業治安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嚴懲違規者 阻斷旅館業違規接待未成年人亂象 助力未成人社會保護工作
基本案情
2022年初,運城市某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兩起發生於酒店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依法指控和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從在案証據發現涉案的某主題酒店、某快捷酒店的從業人員在接待涉案未成年人入住時存在不詢問、不核實、不登記的問題,未成年人在酒店房間內遭受侵害,酒店管理存在嚴重漏洞,未能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酒店違規經營、接待未成年人時未履行詢問職責是發生性侵害案件的重要因素,不加強監管和治理,必將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的重大隱患,更不利於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對在案証據初步研判,某縣人民檢察院將其作為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立案調查。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核實。某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在辦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發現的線索和問題,結合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的“檢愛同行 共護未來”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監督專項行動,以涉案的酒店為切入點,對轄區內近3年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回頭看”,經過全面梳理發現多起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均存在旅館業違規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情況。未檢部門檢察官根據梳理出來的線索,對涉案的部分旅館進行實地調查,發現仍然存在隨意進出、無人查驗身份以及入住人員信息審核不嚴等問題。
依法監督。某縣人民檢察院經調查認為,某縣公安局作為本縣轄區旅館業治安監管部門,對涉案旅館違規接待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未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使未成年人群體合法權益遭受侵犯,不利於未成年人社會保護,依法向某縣公安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公安機關對涉案的酒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加強和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聯系,強化對旅館業的綜合監管,加大培訓宣傳力度,督促旅館業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要求及強制報告制度,對賓館開展常態化檢查,堅決杜絕該類特殊場所成為滋生違法犯罪的溫床。
治理成效。收到檢察建議書后,某縣公安局高度重視,組織召開了旅館業治安管理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問題專題培訓會議,對全縣45家旅館進行逐一檢查和抽查﹔對涉案的某快捷酒店作出停業整頓20日、罰款1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對涉案的某主題酒店追繳違法所得,對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未獲得特種行業許可的某旅館採取摘除外觀標識、停止營業措施。同時,某縣人民檢察院推動公安機關建立了聯動聯防機制,即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聯合轄區派出所對全縣旅館業進行不定期檢查與抽查,發現違規接待未成年人等問題,從嚴處罰,聯合開展法治培訓,督促旅館業人員提高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依法依規營業。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呈高發趨勢,旅館業逐漸成為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主要場所,公安機關作為旅館業治安監管部門,對旅館業違規經營、不及時履行強制報告制度負有直接監管職責。某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專項整治、聯合督查等措施,推動旅館業強化登記入住管理制度、未成年人入住詢問“五必須”要求以及旅館強制報告制度等長效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從源頭上預防旅館業住宿場所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群體的合法權益,彰顯了檢察司法保護力量。
案例六
忻州靜樂縣人民檢察院 依法督促縣教育科技局履行學校衛生工作 監督管理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完善校園醫務室建設 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靜樂縣人民檢察院未檢干警在履行法治副校長職責過程中發現,靜樂縣有6所學校醫務室建設存在不規范問題,部分學校雖有挂牌的醫務室場所,但是存在未配置專職醫務人員或醫務人員由教師兼職的情況﹔部分學校存在醫務室建設空有其形,醫療設備不健全、醫用藥品過期或短缺,甚至存在醫務室空置的情況,致使學校醫務室未能正常使用,不符合《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要求。靜樂縣人民檢察院經調研認為,上述問題影響了在校學生健康成長,特別是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可能危及眾多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利於未成年人學校保護,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向縣教科局發送了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明確工作方案,深入調查核實。為落實“檢愛同行 共護未來”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監督專項行動,未檢干警在履行法治副校長職責過程中發現部分學校醫務室建設、維護、使用存在不規范、不安全問題,檢察機關根據線索從中小學校醫務室是否能正常運行,檢查醫務室醫療器械、藥品是否合規,醫務專職人員是否齊備,配備醫務人員是否持証,是否對現有醫務專職人員進行入職查詢等五個方面制定了調查工作方案。通過對縣城各所學校開展的調查核實,了解和掌握了各所學校醫務室配置的基本情況,確定了縣城范圍內中小學校園醫務室建設及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不利於在校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不利於校園保護,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查明法律根據,提出檢察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不足六百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靜樂縣教育科技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即“三定”方案)載明,靜樂縣教科局負有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職責。檢察機關針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向縣教科局制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該局依法履行對學校落實校園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管職責。
跟進督促落實,確保落實效果。收到檢察建議后,靜樂縣教科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對建議書中所列問題實地核實,未檢檢察官主動溝通縣教科局,多次會商跟進推動落實。縣教科局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面整改,為轄區范圍內八所學校配備了專職健康管理員10名,為基層各校配備了兼職保健教師。針對部分學校存在醫用藥品和醫用器械短缺情況,在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各學校已按相關醫務室藥品和醫療器械配備標准全部配備齊全,並對其中兩所學校已有醫務室進行了改造。
典型意義
規范建設和使用校園醫務室,可以為在校師生提供一定的醫療保障,特別是在疫情防控期間,校園醫務室、專門醫務人員對校園疾病預防、醫療報告、疫情摸底、疫情防控,及時介入,適當處置,真實記錄事態發生過程,保存基礎數據資料,有針對性採取措施控制事態,是校園衛生保健和防疫的重要抓手。檢察機關針對校園安全隱患,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將司法保護融入學校保護、政府保護,用法治力量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案例七
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保障校園出行安全職責案
——督促共享單車管理 協力護航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法治副校長履職過程中,發現轄區內部分小學附近存在共享單車投放點與學校距離過近、學生專用通道口被擠佔、學生上下學期間人行道擁堵等問題,對校園周邊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榆次區人民檢察院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向城管、交警等相關主管部門闡明校園周邊共享單車亂象對未成年人保護的不利影響並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相關部門協作開展專項整治並多次與城管支隊、交警支隊進行溝通、磋商,督促其積極履職。2021年8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與單車運營企業對共享單車點進行重新科學布局、合理施劃共享單車投放點,移除了影響學生出行的共享單車,共享單車停放影響學生出行安全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檢察官擔任法治副校長,發現校園周邊安全隱患。2021年“六一”前夕,榆次區安寧小學檢察官法治副校長在履職過程中收到學校校長的來信反映:校園出入口、護學通道旁,大量共享單車佔據道路、堵塞通道,小學生上下學時人車混行,嚴重擁堵,小學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學校與家長極度擔憂、多次反映,但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希望檢察機關助力保障學生出行安全。
積極排查線索,充分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收到來信后,榆次區人民檢察院將監督解決校園出行安全問題作為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檢愛同行,共護未來”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監督專項行動的重要內容,第一時間聯系榆次區教育局,在全區范圍內收集校園周邊共享單車投放的相關線索並初步篩查,梳理形成轄區內存在共享單車影響學生出行安全的學校名單。2021年5月31日,榆次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干警實地查訪了榆次城區內所有小學,對學生數量、學校周邊交通標志和標線、共享單車投放點設置、共享單車停放以及對校園安全造成的影響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調查。發現位於城區人員密集區(場所)、學生人數在2000人左右的安寧小學、窯上小學等7所學校,存在學校附近共享單車投放點與學校距離過近、單車堆積無序、學生專用通道口被嚴重擠佔、學生上下學期間人行道擁堵等交通安全隱患。
聚焦源頭治理,推動共享單車規范整治。榆次區人民檢察院以開展的“護佑未成年學生暑期安全”小專項為抓手,針對校園周邊共享單車投放位置存在的問題多次與城管、交警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論証,在取得共識的基礎上,向晉中市交警支隊、晉中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相關部門科學布局、合理施劃共享單車停車點位、制定共享單車市場准入與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共享單車停放秩序管理,為校園周邊交通安全保駕護航,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成長環境。2021年8月底,晉中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開展了聯合執法,取締了學校出入通道和學生護學通道附近的共享單車停車點,停放的共享單車全部撤移﹔約談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督促企業加強對共享單車的停放管理。至此,多所小學存在的共享單車停放擠佔學生護學通道、交通嚴重擁堵等問題,在新學期得到了徹底解決。
典型意義
校園周邊單車投放阻礙通行、擠佔學生專用護學通道、未成年人違規騎行等問題突出,已經成為未成年學生安全出行的“攔路虎”,但由於現有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督管理部門不明確,使“最后一公裡”所帶來的新問題難以破解。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檢察機關能動履職,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通過法治副校長履職發現問題、以協調磋商論証整合問題、用檢察建議督促解決問題,推動監管部門積極履職,充分發揮各方力量協同共治的作用,從源頭整治校園周邊交通安全難題,展現了檢察機關在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積極主動參與社會治理中的檢察力量,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八
晉城某市人民檢察院糾正違法使用 涉案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案
——依法監督 強化未成年個人信息保護職責
基本案情
晉城某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楊某某等10人聚眾斗毆、尋舋滋事案件中發現,某市公安局在其微信官方公眾號以及偵查人員朋友圈等網絡平台上對案件相關信息進行了大量的宣傳、轉發並且公布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征集線索,嚴重侵害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於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某市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10月12日向某市公安局依法制發了檢察建議書,建議立即停止不當公開宣傳報道案件信息,停止錯誤的征集線索方式,撤回或刪除網絡上相關案件信息。某市公安局於同年10月19日完成整改並予以回復。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立足司法辦案,審慎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楊某某等10人涉嫌聚眾斗毆、尋舋滋事一案,公安機關認定王某某到該市某中學讀書后,為提升名氣,通過QQ組建群團隊,該團伙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為首,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李某某等人為主要成員,以犯罪嫌疑人牛某某等6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某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中涉案10人,均為在校學生,其中9人系未成年人,尚未形成正確的“三觀”,成為該團伙成員更多的是為了講排面,滿足青春期未成年人特有的虛榮心,而不是純粹為了違法犯罪。為貫徹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嚴格審慎地把握黑惡勢力犯罪認定標准,依法不予認定惡勢力犯罪。某市人民檢察院對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王某某批准逮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等9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制發糾正違法檢察建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某市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公安機關將王某某、楊某某等10人相關涉案信息在官方微信公眾號、朋友圈等網絡平台上宣傳、轉發並公開征集線索,但該案中大部分涉案人員為未成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上述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該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制發了檢察建議書,建議其立即停止公開宣傳案件、撤回或刪除網絡上相關案件信息。2021年10月19日,該市公安局對該檢察建議予以回復,已完成整改。同年10月22日,經回訪評估,公安機關進一步規范了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機制,確已整改落實。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審慎辦理未成年人涉黑惡案件,最大限度保護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涉罪未成年人的個人相關信息應同樣受到法律保護。本案系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發現公安機關在司法辦案活動中泄露涉罪未成年人相關信息,檢察機關通過積極主動履職,採取有力措施,及時有效保護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嚴格落實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維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案例九
長治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督促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案
——打通罪錯未成年人回歸之路“最后一公裡”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中旬,一位30歲的男子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無犯罪記錄証明未果。長治市、區兩級檢察院未檢部門先后接待了這位特殊的來訪者。該男子將要在春節后赴外地務工,務工單位要求提供個人無犯罪記錄証明,因其在未成年時被判處過刑罰,無法自行下載打印,經多次向戶籍地派出所申請未能開具証明,繼而申請檢察機關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核實。該申請事項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落實問題,市、區兩級院未檢部門了解來訪人員訴求后,依法開展了調查核實。2005年該申請人在17歲時犯搶劫罪,被判處緩刑,刑罰執行完畢后沒有重新犯罪,依法應當予以犯罪記錄封存。實踐中,開具無犯罪記錄証明的方法有兩種:沒有犯罪記錄的人員登錄本省公安機關的微信公眾號,可以從網絡平台自動生成無犯罪記錄証明並自行下載打印﹔有未成年時犯罪記錄的人員需要到戶籍地派出所開具証明。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一項未成人司法保護制度,申請人的犯罪時間是在2005年,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否有溯及力、能否開展無犯罪記錄証明等問題。對此,公安機關認為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拒絕為其開具証明。
督促履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犯罪記錄封存是未成人司法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通過封存犯罪的方式,減少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的不利影響,涉及到未成年人實體權利保障,應當具有溯及力,公安機關應當為當事人出具無犯罪記錄証明。某區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制發了檢察公函,闡明應由公安機關依法履職的法律依據,督促公安機關依法出具無犯罪記錄証明。經過積極溝通協調,與公安機關達成一致意見,告知申請人到戶籍地派出所申辦,戶籍地派出所依法為當事人出具了標准制式的無犯罪記錄証明。
助推制度落實。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維護不特定眾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長治市人民檢察院將相關問題線索報告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接到報告后,結合正在開展的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活動要求,將推動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為一項為民辦實事的具體任務,及時啟動了專題調研。通過實地查閱警綜平台、匯總梳理歷年拒開犯罪記錄証明的相關案例發現,該制度落實過程中主要存在紙質卷宗封存不符合要求、不到位,電子信息系統中犯罪記錄封存措施落實不到位,公安機關手工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証明與系統開具証明制式不統一,政法各單位缺乏制度落實銜接機制以及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和追責手段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省檢察院在調研基礎上起草了《山西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落實情況調研報告》專題報告省委政法委。在省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很快完成了文件起草、征求意見、會簽工作,聯合省委政法委等11家相關單位印發了《山西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截止目前,該制度運行良好。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后,容易被貼上“罪犯”的標簽,伴隨著其成長過程和成人后工作、學習、生活。未成年人較成年人更易被來自外界的否定性評價影響,潛移默化地造成“犯罪標簽”心理。由於曾經實施違法犯罪或被判處刑罰,再次回歸社會時,在升學、就業上很容易遭到歧視,難以融入正常生活,進而使其對社會生活產生抵觸心理,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制度規定的原則性,在制度落實過程中出現各類問題,有求職就業開具証明被拒絕的無奈、有外出住宿被重點盤查的尷尬等。檢察機關主動履職,推動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落地落實,打通罪錯未成年人回歸之路的“最后一公裡”。
案例十
檢察機關聯合多方力量共同履行 未成年人保護職責案
——能動履職 阻斷網絡暴力 協同護佑未成年人成長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8日,一段5分48秒的小視頻在呂梁某市市民的微信朋友圈廣泛傳播,引起該市范圍內輿情關注。視頻顯示,兩人為母子關系,因14歲的兒子王某某不能完整背誦知識點,被其母使用拳頭、巴掌、棍棒毆打數十次。經查,王某某的母親經常使用暴力方式教育孩子,給孩子身心都造成傷害,構成家暴﹔家暴視頻傳播后,王某某為了緩解被母親家暴的不良情緒以及同學們的嘲諷,開始出現抽煙等不良行為,甚至表達了對其母親過激言辭。同時,王某某的母親也遭遇了“社會性死亡”,來自網絡和現實世界的譴責、嘲諷、威脅,使她不敢出家門,自責、抑郁的情緒使她一度想以自殺來擺脫。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能動司法,迅速行動,消除負面影響。本案中小視頻在全市范圍內傳播后,引起了市民的極大關注,輿論反映強烈。該市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部的檢察官發現視頻后,第一時間將線索推送給市公安局和市教育科技局,依據《山西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督促核實視頻來源、核查家暴視頻中當事人及事件的基本情況,同時報送檢察機關。調查查明,視頻是家長為完成學校老師布置的學生背誦作業發到班級群,后由群內其他家長轉發流出。隨后,通報該市未保委辦公室,及時啟動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經過研判決定先由網信部門刪除各個平台上的視頻,防止事件發酵釀成網絡暴力事件,引發更為嚴重后果。至此,將家暴視頻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降至最低,有效預防了事態的擴大,在社會層面起到了保護視頻當事人的作用。
精准介入,指導家庭教育,助推綜合保護。視頻事件后,未檢檢察官進一步了解到公安機關介入處置時,涉事母親情緒激動、對抗強烈,手持菜刀橫在家門,聲稱“這是我的家事,不用你們管”。經研判認為該母親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為防止矛盾激化,未檢檢察官決定引入社會力量介入,精准施策,協助公安機關、教科局穩妥處置這起家暴事件。在學校的配合下,聯合司法社工全面掌握了孩子的成長經歷和家暴事件經過。經核實,王某某父親因參與傳銷,母親離家出走,從小一直隨祖父母生活,父親去世后,又隨母改嫁,導致母子之間缺乏良性的有效的溝通,造成經常性的家暴管教,母子矛盾愈深。經調查,涉事母親是盡心盡責的全職媽媽,日常衣食住行照顧周全,但視頻事件發生后,王某某為了緩解被母親家暴、同學嘲諷的不良情緒,開始有了逃學、抽煙等不良行為,甚至有“殺掉”母親的過激言辭。在充分調查基礎上,檢察機關向涉事母親送達《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並及時溝通婦聯、關工委、學校,由婦聯指派家庭教育指導師“一對一”指導,引導改變教育方式﹔由教科局指導學校成立幫教組,規范王某某的不良行為、提升學習成效﹔由團委指派心理咨詢師疏導王某某的心理壓力並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安排參加“五老”宣講團開展家長課堂,接受家暴違法等預防犯罪教育﹔由檢察官聯合公安、社區,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經過6個月的教育督促和指導,王某某一家的親子關系得到明顯改善,家庭和諧,王某某回歸正常學業。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以能動履職助力良法善治,積極落實新修訂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依托強制報告協作機制,對於發現線索及時推送職能部門調查處置,同時發揮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和未檢檢察官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優勢作用,聯合婦聯、關工委、司法社工組織,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穩妥處置了一起家庭暴力、網絡暴力事件,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家庭矛盾,助推多部門聯動綜合保護工作,促進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與家庭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的深度融合。(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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