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嚴格落實《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舉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獎
我省嚴格落實《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舉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獎
山西法制報訊(記者王旻)近日,記者從省應急管理廳獲悉,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夯實群防群治社會基礎,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安全治理格局,不斷提高我省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鞏固和深化全省安全生產“百日攻堅”集中行動成果,我省將繼續嚴格落實《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鼓勵社會各界向縣級以上負有礦山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或者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舉報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我省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實施細則》規定,舉報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最高可獎勵30萬元。《實施細則》規定,舉報遵循“合法舉報、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受理、誰獎勵”和“誰舉報、獎勵誰”原則,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或者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舉報。舉報可實名也可以匿名,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礦山重大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內容應包含被舉報礦山名稱、違法事實、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相關証據材料等﹔屬於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載明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礦山名稱、事故發生時間、遇難人數、遇難者姓名、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
《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以下情形:未依法獲得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証或証照不全、証照過期、証照未變更組織生產、建設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擅自組織生產、建設的﹔違反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長期停產停建的礦山未按規定驗收合格,擅自恢復或者組織生產建設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隊伍和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瞞報、謊報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的﹔不按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指令予以整改的﹔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証書而上崗作業的﹔承擔礦山安全評價、認証、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証明文件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礦山安全標准規定的其他礦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