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失信受罰”“守信獲益”成社會共識

全省首份《自動履行証明書》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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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法制報訊(記者古紅軍)“法院開具的《自動履行証明書》,為我們主動履行提供了証明,切切實實解決了我們的后顧之憂,也為公司今后生產經營活動掃除了障礙,再次感謝法院的為民舉措。”近日,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就上述勞動爭議案發出了全省首份《自動履行証明書》,此舉既保障了勝訴當事人及時兌現勝訴權益,又能消除主動履行的被執行人的不良影響,鼓勵當事人積極主動履行法院生效文書。

  該案申請執行人楊某是被執行人運城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遇車禍被認定為工傷,雙方卻因工傷賠償數額計算方式產生糾紛。楊某遂向運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裁決結果由運城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楊某各類款項共計139566.61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承辦法官向被執行人釋法明理,講明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后果,被執行人當即表示會按照約定按期主動履行全部法律義務。履行義務當天,鹽湖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自動履行証明書》,並對其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表示肯定。

  自動履行法律義務一直是法院所倡導和鼓勵的,從申請人角度來講,被執行人的自動履行不僅能及時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更能避免因強制力介入所導致的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升級﹔從被執行人角度來講,自動履行是其守法誠信意識的體現,因此產生的《自動履行証明書》也為今后其在行政審批、招投標評審、信用評價、授信融資等方面減少了不必要的障礙﹔從法院的角度來講,在執行案件數量不斷激增的背景下,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更維護了執行公信力和法律權威。

  “《自動履行証明書》類似於法院過去向當事人寄送的結案証明,但又不同於結案証明。它區分了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和被動履行兩種不同的履行方式,是結案証明進一步細化的結果。”鹽湖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推出自動履行正向激勵舉措,賦予守法誠信的當事人更多的政策紅利,有助於培養廣大公民和企業的誠信意識,營造“守法誠信光榮、違法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用法治的力量塑造誠信文化,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讓“失信受罰”和“守信獲益”真正成為社會共識。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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