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格式條款,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
最高法發布網絡消費糾紛司法解釋
規范格式條款,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
最高法發布網絡消費糾紛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3月2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作出規定,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網絡消費具有參與交易主體多樣化、交易環境虛擬化、交易空間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點。該司法解釋注重把握規律,制定符合網絡消費特點的司法規則。
據介紹,針對實踐中電子商務經營者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司法解釋對“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並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針對網絡消費市場存在的刷單、刷評、刷流量等問題,司法解釋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
司法解釋還對商業性網絡直播營銷做出規定,明確平台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台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証,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