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利器”守護好農民工“錢袋子”

《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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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我國有近3億農民工,他們是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為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農民工工資,是提升農民工群體獲得感、滿足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質基礎,為保証他們的辛勞及時獲得足額的報酬,我省出台《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日前,記者就辦法的實施採訪了有關負責人,省司法廳立法三處相關負責人,省人社廳法規處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省人社廳法規處負責人:自《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印發以來,省領導多次批示要求,根治欠薪工作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近年來,全省實施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清零工作責任制,取得了一定成效。2020年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了各有關主體職責及法律責任,規定工資支付形式、周期及清償,對農民工聚集的工程建設領域做出了專門規定。但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証金的管理、陳欠案件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的規定還比較原則。所以制定《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非常必要。

  記者:《辦法》起草經歷了哪些過程?

  省司法廳立法三處相關負責人:《辦法》由我省人社廳起草,省司法廳負責審查。司法廳按照立法程序,書面向省直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立法基地、行政立法基層聯絡點、行政立法專家征求意見,通過山西司法行政網和山西司法公眾號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對征求到的52條意見逐條消化吸收,聽取太原、大同市縣兩級發改、人社、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及勞動監察人員和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實際施工人、農民工代表等的意見建議,邀請法學專家、相關行業、部門實務專家進行論証。

  記者:《辦法》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主體的職責進行了怎樣的明確?請您詳細介紹一下《辦法》對各方主體有哪些規定?

  省司法廳立法三處相關負責人:首先明確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群團組織的職責,並且對建設單位約定人工費用撥付的時間、比例和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預防調處機構等問題做了規定。

  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單位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實際施工人承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規定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第一責任人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督辦工作。

  記者:《辦法》對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有哪些具體措施?

  省司法廳立法三處相關負責人:《辦法》針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具體措施作了進一步細化,對農民工用工實行實名制管理,通過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儲存工資保証金進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工資保証金減免措施,並且要求省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准。

  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撥付數額或者佔工程款比例,並按照約定足額撥付到位。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科學制定撥付計劃,按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

  記者:為更好地預防欠薪行為,《辦法》做了哪些規定?如果遇到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將會受到哪些處理處罰呢?

  省人社廳法規處負責人:為強化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預防和監管,《辦法》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施工現場等場所公示與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的信息和情況,規定有關部門在農民工進場施工一個月內完成實地檢查,加強部門協調反饋,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支付監管機制和反饋機制。

  拓寬監管途徑,暢通渠道,受理處置投訴舉報案件,對於陳欠案件開展調查處理。若出現未按期清償的責任主體,規定了罰款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期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以編造虛假事實、纏訪鬧訪、惡意造謠傳謠等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山西法制報》記者 邢曉瑞 郭亞紅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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