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接觸交往“禁行區”

《山西省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負面清單》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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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法制報訊(記者 張楠 通訊員 張平)律師不得請求法官、檢察官違反規定受理案件﹔律師不得利用與法官、檢察官的親朋、好友、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特殊關系,干涉、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辦理……為筑牢防止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接觸交往的“防火牆”,構建律師與法官、檢察官“親”“清”關系的法律職業共同體,近日,省司法廳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逐項梳理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認真分析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中暴露出來的制度短板,制定印發了《山西省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劃定了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的“禁行區”。

  省司法廳制定印發的《負面清單》,將“兩高一部”關於嚴禁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接觸交往的七個方面要求,延伸細化為律師不得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的28種具體情形,對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的高頻行為、重點領域、關鍵環節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從嚴規范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及其特定關系人的日常接觸交往行為,為強化律師執業監督提供了新遵循。

  《負面清單》的適用范圍涵蓋了全省律師事務所及在省內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兼職律師(包括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將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同時納入適用范圍,構建了全方位、無死角的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接觸交往行為清單。

  《負面清單》的出台,是省司法廳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監督制度建設、營造良好執業風氣和執業環境的重要一環,對構建律師與法官、檢察官正常職業交往關系、強化律師執業監管、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必將起到積極的正向引導作用。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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