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上民法典看冬奧:滑雪“追尾”誰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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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純潔的冰雪,激情的約會”,隨著2022北京冬奧會大幕的拉啟,在競技體育精神的感召下,越來越多的冰雪運動愛好者走進滑雪場,親身感受冰雪運動的魅力。

  當然,在享受冰雪運動快感的同時,還應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性有正確認知。那麼,參加冰雪運動,應注意防范哪些風險?對於最常見的滑雪“追尾”事故,法律責任應該如何劃分?這次,我們將跟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一起分析滑雪中可能涉及的那些法律問題。

  問:參加滑雪運動受傷,適用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險”原則嗎?

  答:滑雪是一項風險系數較高的運動,需要進行專業學習培訓,否則很容易受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可見,在滑雪、滑冰等具有一定危險的運動中,如果自身並不掌握相應的技術而貿然參加,因自身原因受到損害的,那麼根據自甘冒險原則,需要自己承擔相應的風險。

  民法典中確定的“自甘冒險”原則具有極大的進步意義。文體活動中的自甘冒險,讓參與者為自願行為買單,使得責任承擔規則更加公平。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裡參與的文體活動僅限於當事者直接投身的活動,比如對觀眾造成的損害就不包括在內,而法條中規定的“其他參加者”也僅限於在同一活動中,例如在操場跑步時不慎被旁邊的打球者砸傷,則不屬於自甘冒險。

  問:滑雪場上,如果滑雪者沒有注意雪道情況,將前方滑雪者撞傷,應該承擔責任嗎?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証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國際雪聯十大安全准則中有兩個重要原則,一是選擇安全路線原則,即后方滑雪者務必要選擇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線路滑行﹔二是超越原則,即從后方或側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時,請保持足夠距離。也就是說,在滑雪場上,通常情況下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優先權,在滑雪時,后方的滑雪者應該保持距離、注意避讓。事發時,如果后方滑雪者沒有觀察留意雪道情況,也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將前方滑雪者撞傷,后方滑雪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問:如果在滑雪場上發生碰撞事件並造成傷害,滑雪場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答:滑雪場作為體育場館的經營者、公共場所管理者,對在場地內滑雪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如果滑雪者在滑雪時沒有佩戴頭盔,但是滑雪場內沒有工作人員阻止未戴護具的滑雪者進入中高級雪道,屬於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損害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問:初級選手在高級雪道發生事故,雪場需要承擔責任嗎?

  答:如果讓雪場來確認滑雪者的滑雪能力,難度較大。作為成年人參與滑雪運動,首先應該自我認知是屬於初級還是高級水平,並依據自己的能力來選擇相應雪道。對雪場來說,首先應該盡到提示風險的義務,在雪道上設置警示牌,讓初學者知道自己應該在哪個雪道滑雪。此外,雪場巡視人員要盡職巡查,看到那些跌跌撞撞的初學者誤入高級道,有義務將這些人請出與之不匹配的雪道,並加強相應保護措施。

  問:參加冰雪運動,應注意防范哪些風險?

  答:在暢享冰雪運動的同時,也要量力而行,防范風險,保護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在此提醒廣大冰雪愛好者,要正確認識冰雪運動的危險性。進行冰雪運動前,務必佩戴正規的運動器具、護具,根據自身能力和水平選擇對應的場地、雪道,同時規范遵守場館內的相應規定,不可盲目冒險。滑冰場、滑雪場等冰雪運動場館的經營者、管理者,也應切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場館內設立警示提示標志,提醒運動人員安全注意事項,配備具有救援知識的人員在場館內進行安全巡邏,設置醫務室和醫療人員對緊急情況和突發情況進行處理等。

據《法治日報》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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