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明確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
適用懲罰性賠償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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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羅沙、齊琪)最高人民法院13日發布司法解釋,就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范圍、認定要件、計算基數和倍數等具體問題予以規范。

“懲罰性賠償,作為損害賠償填平原則的突破,通過讓惡意的不法行為人承擔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達到充分救濟受害人、制裁惡意侵權人的效果,具有懲罰、震懾、預防等多重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在最高法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

楊臨萍表示,這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明確了懲罰性賠償的特別構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權人實施了不法行為﹔二是侵權人主觀具有故意﹔三是造成嚴重后果。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証”的規定,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由被侵權人對上述特別要件負舉証証明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應當以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金、財產損失數額作為計算基數。司法解釋同時明確,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時應當綜合考量侵權人的惡意程度、侵權后果的嚴重程度、侵權人所獲利益、侵權人事后採取的修復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時規定了一般不超過基數二倍的規定。

“懲罰惡意侵權人是手段,保護生態環境才是目的。”楊臨萍表示,各級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織密織牢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適用規則體系,增強全社會共同保護優美生態環境的法治意識和行動自覺,為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責編:李書江、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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