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可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等案件組織羈押聽証
最高檢:可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等案件組織羈押聽証
新華社北京11月11日電(記者劉碩)記者11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近日印發了《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証辦法》,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時,可以通過組織召開聽証會的形式,就是否決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是否繼續羈押聽取各方意見。
辦法明確了可以進行羈押聽証的具體情形,包括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幫教條件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業生產經營等領域,聽証審查有利於實現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的﹔其他有必要聽証審查的。
辦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羈押聽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請人。羈押聽証一般不公開進行。辦法還對參加聽証的人員、程序等進行了規范。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最高檢將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指導推動各級人民檢察院積極開展羈押聽証工作,並以此為契機不斷完善羈押性強制措施相關制度,更好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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