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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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1月23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召開專題會議要求,各級法院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

  最高法要求,要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犯罪,以實際行動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懲防並舉、標本兼治,對於重大惡性犯罪,必須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及時審理宣判,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最高法提出,對於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以及社會生活、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輕微犯罪,被告人認罪認罰、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以最大限度分化、瓦解犯罪,促進改造罪犯。對於一個時期、一個領域內的多發高發類案,要在黨委領導下促推源頭防控,把制度優勢轉化成治理效能。

  最高法同時提出,要認真落實“化解矛盾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專項治理任務,積極融入、推進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狠抓加強專門矯治教育、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救助等意見落實,依法懲治各類犯罪,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在黨委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實質化解工作,做實定分止爭,牢牢守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堅決維護社會安定和人民安寧。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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