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拐賣兒童追償、高空拋物等問題定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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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 記者 馬知遙 吳文詡) 拐賣、拐騙兒童違法犯罪行為如何追償?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能否免責?高空拋物墜物如何定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於2024年9月26日發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解釋》聚焦民法典實施后,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亟需解決的重大爭議問題,力求以務實管用的條文,明晰責任,定分止爭,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解釋》明確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將監護納入侵權責任調整的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加強對拐賣、拐騙兒童行為和其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行為的民事制裁,與刑事制裁共同構成制裁違法、救濟權益的一體兩翼,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維系親情穩定。

  《解釋》明確被監護人侵權,由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同時,為避免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且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的情況下,完全由監護人擔責可能導致非近親屬不願擔任監護人,《解釋》同時規定“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關於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解釋》明確,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責任,並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關於工作人員犯罪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范圍,《解釋》明確規定,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繳、退賠可以在民事判決書中明確並扣減,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予以扣減。

  缺陷產品造成產品自損如何賠償?根據《解釋》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提起一個侵權責任糾紛訴訟,一並主張賠償產品自損以及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

  就機動車投保義務人與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責任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的認定等問題,《解釋》貫徹嚴的基調,強化法定義務的履行和違法制裁,更好地保護群眾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權人充分受償。

  《解釋》明確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不適用免責事由,准確闡明民法典“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立法精神,強化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責任意識。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規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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