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最高法發布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 馬知遙 吳文詡)食品藥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直接、現實的利益。8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開始施行。在此之際,最高法介紹了相關內容起草思路與主要內容。
在內容上,《解釋》分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生產經營假藥劣藥責任、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規制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定。
消費案雖“小”,牽系大民生。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解釋》起草的基本思路是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關系、保護維權行為和懲治違法索賠的關系、統一規則與依法裁量的關系、民事保護與行政監管和刑事打擊的關系。
具體體現在貫徹“過罰相當”原則,規范高額索賠行為﹔充分保護消費者維權行為同時依法懲治違法索賠,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以生活消費需要為支持購買者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條件,明確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並就線索移送、司法建議等民事審判與行政監管、刑事打擊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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