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充電樁遭遇物業不配合?法院這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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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8月16日發布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業主要求安裝充電樁與物業發生的糾紛案件。

  2021年12月,賴某某因訂購了新能源汽車,欲在其所有的車位安裝充電樁,向物業公司要求出具同意其安裝充電樁的相關証明。物業公司以小區無法滿足所有電動車充電樁電表安裝,對先申請的業主出具同意書存在不公,在地下室安裝充電樁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為由拒絕出具相關証明。

  賴某某向法院起訴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業主依法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安裝充電樁時因布電線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並非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事項,屬於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提升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加以阻撓,不予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証明材料。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向賴某某出具同意其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証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

  這批典型案例還包括:哈爾濱某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與哈爾濱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天津某傳熱設備有限公司與韓城市某熱力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糾紛案,大余縣某礦業有限公司等四家企業合並破產重整案,某水務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案。

  這些案例中,人民法院為傳統汽車企業綠色低碳轉型紓困解難,加大對生態環境科技、綠色低碳技術等創新成果的司法保護力度,促進資源型地區因地制宜打造發展新引擎,加大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以環境治理效果為導向的環境托管服務模式推廣力度,破解制約電動汽車應用推廣的難題,營造了有利於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的良好氛圍。新華社記者 羅沙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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