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經營者責任 細化消費者權利

我省新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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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衛亞琴)12月4日,記者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山西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11月30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充實細化了消費者的權利,比如,對未經同意“發送商業信息”、未征得同意“自動續費”、拒絕“計量復核要求”等行為大膽說“不”,鼓勵為消費者提供線下無理由退貨、異地異店退貨服務,鼓勵經營者採用先行賠付保障措施等。

  《條例》回應了消費熱點難點問題,針對網絡直播營銷新業態下的消費權益保護,細化完善了直播平台、直播間運營者的責任義務。針對預付式消費退費難的問題,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預收資金監管平台,經營者停止服務或遷移場所的,應提前30日有效告知已支付預付款的消費者。針對市場“鬼秤”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規定了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用計量器具”等。

  《條例》加強對消費者綜合保護力度,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賠償金”管理制度,將其用於消費者損害賠償、公益宣傳等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消費者協會,支持其依法履職。將“消費者組織”單獨設為一章,細化完善其保護職責。

  《條例》不保護濫用投訴舉報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由,濫用投訴、舉報、信訪、信息公開等方式,誣陷他人、實施敲詐勒索,否則可能要被依法追究責任。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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