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規定》公布
瞞報事故最高處500萬元罰款
《山西省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規定》公布
瞞報事故最高處500萬元罰款
本報訊(記者 王旻)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公布《山西省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規定》。
瞞報生產安全事故指瞞報生產安全亡人的事故。防范瞞報事故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個人保護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黨政領導責任,構建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群眾參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全方位、無死角、穿透式防范工作機制。
核查屬實的瞞報事故,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瞞報事故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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