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防洪安全 明確處罰標准

《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12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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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魏巍)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日前,《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並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為保障河道暢通,增強行洪防汛能力,《條例》規定,河道整治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等措施,增強河道防洪能力,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水上交通的通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河道治理工程,加強河道防洪設施建設和管理。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此次修訂,明確了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標准。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未按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審查批准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阻礙行洪的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設置攔河漁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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