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証明告知承諾制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法治要聞

時 間
/
分 享
評 論

  山西新聞網法治頻道訊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推進“放管服”改革,減少証明事項,減輕困難群眾辦事負擔,日前,山西省司法廳下發《關於實施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証明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証明告知承諾制。

  明確適用范圍,確保運用准確。《意見》明確,全省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因當事人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均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情形除外。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經濟困難証明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的,對其填寫、說明的情況作出書面承諾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不再提交經濟困難証明﹔申請人不願承諾、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經濟困難証明或者証件。

  規范工作流程,確保便民利民。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告知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証明內容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核查方式,公開范圍及時限等相關內容。申請人應當簽署、提交《法律援助申請告知承諾書》《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說明表》《法律援助申請人告知承諾情況核查授權書》,並對填寫內容的真實性、接受核查監督、虛假承諾法律后果等作出承諾。申請人提交告知承諾制相關材料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后,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法律援助決定。

  加強核查監督,確保承諾真實。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採取信函索証、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書面方式對申請人經濟狀況進行審查核實,或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或有關數據庫、系統等在線核查,也可根據需要實地走訪調查。申請人承諾接受案件承辦人監督、公示監督、群眾監督。申請人虛假承諾的,視為一般失信行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之規定,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王嬌  任倩瑩)

(責編:程峰玲、郗濤)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