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推銷商品應征得消費者同意

《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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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本報訊(記者 邢曉瑞)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5月28日,省司法廳面向社會對《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提出,經營者因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服務或者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並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保証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等與宣傳相一致,並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以上門方式推銷商品的,應當征得消費者的同意。推銷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文件和表明身份的証件,並以書面等有效方式向消費者告知推銷商品的功能、特性、型號、價格、售后服務和經營地址等內容。

  為提高立法精准度,提升立法質量,公眾可以登錄山西司法行政網或者關注山西司法微信公眾號查看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請於6月26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太原市小店區學府街41號山西省司法廳立法二處(郵政編碼:030006),並請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建議發送至sxsfzqyj@163.com。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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