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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檢察院發布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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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魏巍)5月12日,省檢察院發布4件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件中,有的為了牟取私利擅自拆改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破壞正在使用的燃氣設備,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有的不顧人民群眾出行安全,盜賣人員往來密集場所的窨井蓋以獲取非法利益﹔有的因焚燒秸稈引發火情,造成嚴重損失﹔有的因為一時沖動實施放火行為,致使公私財物損毀。

  案例一:衛某某、賀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

  【基本案情】

  衛某某、賀某,均系山西某燃氣公司職工。2021年8月至11月期間,衛某某擔任燃氣公司運營專員,賀某擔任片區網格員。為牟利,二人在負責的片區內以包年使用低價天然氣為噱頭,多次通過拆卸、改裝燃氣計量設備,達到使燃氣計量設備失去計量功能的目的,破壞了正在使用的燃氣設備,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截至案發,二人共計為16名用戶拆改燃氣計量表,非法收取用戶改裝費34300元。2022年1月,曲沃縣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同年4月提起公訴。同年7月,曲沃縣人民法院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分別判處衛某某、賀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履職過程】

  本案系曲沃縣首例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該公司存在多名員工因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立案的問題。2022年4月,曲沃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向某燃氣公司及其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為強化訴源治理效果,該院在收到檢察建議回復后,主動聯合相關部門多次開展“回頭看”活動,通過走訪轄區內燃氣用戶、實地查看燃氣公司整改情況,促進燃氣安全得以保障。

  【典型意義】

  燃氣安全是群眾的生命線。依法准確辦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刑事案件,可以有效防患於未然,避免燃氣安全事故發生。檢察機關注重發現案件背后的行業風險隱患,深入剖析案件成因和該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的現實危險,及時協助相關單位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堵塞監管漏洞、掃除監管盲區,消除安全隱患。

  案例二:馬某某、宋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馬某某、宋某某,均系無業人員。2021年1月至6月,馬某某在凌晨時段,多次駕駛電動自行車至長治市潞州區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盜竊雨水井井蓋50余塊(價值15584元)。2021年6月28日,馬某某在長治市潞州區某村盜竊井蓋時被當場抓獲。宋某某明知窨井蓋系馬某某盜竊所得,仍予以收購、變賣。2021年6月,長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對此案立案偵查。同年10月,潞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2022年7月,潞州區人民法院以馬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宋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履職過程】

  該案發生后,檢察機關及時聯系所在地相關管理部門,建議對被盜窨井蓋進行修補,並加強日常巡查工作,守護了群眾“腳底下的安全”。

  【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地點處於人員往來密集的人行道等地,人流量大,盜竊窨井蓋的行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檢察機關通過引導偵查、實地走訪,准確定性案件﹔對遺漏的犯罪分子,引導偵查並及時追訴,確保不枉不縱﹔積極督促相關部門消除安全隱患,切實維護公共安全。

  案例三:劉某某失火案

  【基本案情】

  劉某某,系無業人員。2019年3月26日,劉某某在位於忻州五寨縣的自家玉米地焚燒秸稈,后由於風大引燃附近檸條地,造成檸條地大面積燒毀。經測量,過火面積達45萬平方米。同年4月,五寨縣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同月,五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五寨縣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履職過程】

  劉某某年事已高,是當地建檔立卡貧困戶。案發后,其積極滅火並及時報警,自願認罪認罰並願意盡力開展生態修復工作。檢察機關對劉某某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審判機關予以採納。

  案發后,檢察官積極開展以案釋法宣傳教育活動,同時協助被告人親屬以及當地村民開展植被補栽修復工作。在審判階段,過火檸條地已基本恢復生機。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焚燒秸稈引發的失火刑事案件。在生產生活中,個別人員法律意識淡薄、防火觀念不強、對火災警惕性不高,在林區農業耕作時常常用火焚燒秸稈、雜草等,存在火災安全隱患。檢察機關在辦理本案過程中,同時把案件辦理、生態恢復、普法宣傳相結合,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並提高了當地群眾安全用火意識,達到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案例四:薛某放火案

  【基本案情】

  薛某,個體從業人員。薛某發現其所居住的小區單元樓負二層堆放有舊沙發、廢紙板等生活垃圾后,曾多次將此處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的問題向所在小區物業公司反映,但未得到妥善解決。2021年12月1日,薛某使用打火機將堆放的生活垃圾點燃后離開,之后物業公司人員趕來將火扑滅。此次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導致現場噴淋設施、照明燈、攝像頭等受損。薛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薛某及家屬賠償了物業公司的損失並取得諒解。2022年3月,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人民檢察院對薛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履職過程】

  檢察機關綜合評估后,認為薛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但犯罪后果較輕,案發后積極賠償損失,並取得小區物業及業主諒解,可從寬處理。檢察機關組織召開案件公開聽証會,經評議,聽証人員一致同意對薛某作不起訴處理。聽証會后,檢察機關組織薛某及物業工作人員進行座談,積極促進案結事了人和。

  【典型意義】

  放火行為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准確認定放火罪事關重大。檢察機關在辦理放火案時應當全面審查、綜合衡量,結合具體情形,區別對待,努力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對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悔罪的,要依法從寬處理﹔對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應堅決依法追訴。對案件反映出的安全漏洞,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針對性建議,強化源頭治理。

(責編:程峰玲、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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