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破解刑事和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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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感谢检察机关允许我提存保证金,让我可以回归社会继续工作,我一定会积极筹集赔偿款,争取早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改过自新……”不批准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向办案检察官真诚地表示感谢。

  近日,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与一起吃饭的被害人发生冲突,犯罪嫌疑人用脚将被害人贾某某眼部踢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也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双方因为赔偿金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刑事和解陷入僵局。经综合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可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为了确保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顺利适用,承办检察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解释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并由值班律师为被害人现场提供法律帮助,让其了解案件起诉后可能判赔的数额,给被害人讲情理、析法理,化解了被害人的抵触情绪、排除了可能形成的信访风险;同时给犯罪嫌疑人家属讲解认罪认罚及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和效力,向其释放出最大的司法善意。最后,经检察机关决定,赵某某家属向公证处缴纳二万元赔偿保证金。在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之后,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案是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办理的首起案件。

  该制度是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的,可以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犯罪嫌疑人在县司法局公证处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予以从轻处罚。

  接下来,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大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适用力度,向社会传递公平公正的价值导向,使之真正成为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利举措。(周海)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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