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检察院:

法治护航新质生产力,助力“不环保”企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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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废旧轮胎炼油是一种将废旧轮胎转化为燃料油的技术,这种技术能有力地减少废旧轮胎的数量,并将其转化为有用的能源资源。但废旧轮胎炼油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和废水排放,以及炼油后产生的副产品的处理问题,仍然是环保的关键。沁水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沁水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也是沁水县新质生产力企业的代表,但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该公司竟也中了招。

  2023年8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A在公司试生产过程中将大量液态废水存储在废油储存罐内。2023年10月,潘某A见废油储存罐内的废水接近饱和,在明确规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的前提下,仍然联系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堂弟潘某B帮忙处理。潘某B又联系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合伙人王某进行处理,王某安排其司机刘某某将公司废油储存罐内的35.88吨液态废水分两次拉走,排放到沁水县某地矸石堆上,造成附近河流和土壤的严重污染。

  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时,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核案卷材料,发现该企业虽然有三个股东,但潘某A占有股份较多,且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企业经营运转。考虑到该公司积极主动修复受损环境,对污染地的企业也主动进行赔偿,且已取得谅解,无社会危险性。最终,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潘某A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是为了让企业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为营造有利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承办检察官说道。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涉案企业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了解污染地修复情况,并实际走访污染地,针对污染地已完成填土工程,但并未移植植被的问题,检察机关又积极推动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加强对该企业的管理,督促该企业及时在污染地完成植被移植。针对办案中反映出的涉案企业经营和管理问题,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涉案企业为其“把脉问诊”,2023年12月6日,该院联合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召开座谈会,围绕经营和生态保护问题展开讨论。2024年3月19日,该院向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工作,督促该企业引进先进治污设备,并建立完善的经营制度和污染防治制度。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多次召开局务会安排部署此项工作,最终该公司积极整改,完善了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走上了合法经营的道路。此外,在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晋城市生态管理局沁水分局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开展专项行动严查此类危害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557次,检查各类企业及单位192家(次),发现各类风险及隐患问题22个。

  打击与保护并重,治罪与治理共存,沁水县检察院以高效履职服务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督促涉案企业积极整改,使其逐步走上正途,以稳定的业绩对全县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的挽救,我们将从中汲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把企业做强做大,使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回馈社会。”潘某A深有感触地说道。(车鹏 董帆)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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