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监督“四·四”工作新机制已落成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监督“四·四”工作新机制已落成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年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检察监督办案新理念为引领,将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度融入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苦练内功,形成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四·四”工作新机制,有效防止了脱管、漏管、再犯罪等情况的发生。
坚持“四个摸清”,为做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摸清我省社区矫正基本制度体系,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山西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办法》等,掌握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流程。摸清社区矫正基本情况。通过与驻地派出所、司法所定期沟通衔接,全面了解沁水县社区矫正存在的“社区矫正对象居住比较分散、管控难度大”“社区矫正对象占常住人口比例高”“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抵触心理”等3个特点,对辖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账、登记造册汇总。摸清沁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管理局)职能设置、人员分工等实际情况,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业务协同、互联互通,为高效开展检察监督打下坚实基础。摸清社区矫正检察目标任务,立足沁水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际,全面梳理历年工作档案,结合新时期检察工作要求, 逐年制定工作清单。同时,该院克服院小人少困难,抽调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各1名组成精干业务团队,切实增强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力量。
选准“四个切入”,掌控社区矫正监督的关键环节
以数据核对为切入点,定期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核对社区矫正对象名录,保证检察监督不留盲点。该院在与县司法局核对信息时发现,由于省内某县法院邮寄法律文书不及时,导致沁水县籍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逾期报到,该院立即启动监督程序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问题得到及时整改。以定期走访为切入点,充分了解社区矫正情况。近3年来,该院共走访司法行政机关18次,公安基层派出所45次,村(居)委会37次,全面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和动态信息,准确掌握第一手工作资料。以检查通报为切入点,定期与县综治办、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联合深入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开展检查80余次,重点查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接收是否及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是否规范等情况,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予以警戒;对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召开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确保社区矫正的交付环节和监管环节依法进行。近3年来,共向县司法局反馈检察意见50余项,召开各类联席会议10次。以心理疏导为切入点,全面掌握有思想波动、有违法犯罪苗头的社区矫正对象,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会、罪犯所在单位等配合协作,共同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帮助其逐步修复社会关系、顺利回归社会,进一步提高跟踪监督针对性。
实行“四个细化”,促进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范化
细化档案管理,建立详细完备的档案并定期核对,及时将档案内容录入对应数据库,使社区矫正监督更加方便快捷。细化监督程序,建立全方位监督和矫正程序,特别是突出法律文书的同步传递、监管和矫正信息的同步共享,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矫正的流程化管理。细化检查内容,通过检查各司法所是否对社区矫正对象建有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是否告知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有无帮教组织和帮教措施以及公安机关对违规的监管对象的处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社会表现以及是否有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现象发生等情况。细化监管监督网络,建立“基层检察院—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社区或村民委员会”三级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检察新模式,制定并细化每一层级的工作职责任务,形成了覆盖全县的社区矫正检察网络,推动实现“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的目标。
开设“四个课堂”,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早日融入社会
为社区矫正对象和其他监外执行人员上好“法治教育课”。加强法律宣传,依托沁水县监狱建立起“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基地”,定期带领社区矫正对象到监狱参观,督促他们自觉接受管理和教育改造。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开设“履职教育”课。加强检察监督,近3年来,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如何才能履行好社区矫正职责”课8次,围绕如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考察考核管理等主题进行讲解,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者监管意识。为社区矫正对象上好“心里矫正课”。加强思想沟通,定期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进行思想交流,强化其认真改造的自觉性,及时解决其工作生活困难,近3年来,该院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沟通45次。对16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心理疏导。为社区矫正对象上好“劳动改造课”。加强社区结对帮扶,督促县司法局依托“沁水县龙港公园”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与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会一同选派精通法律、责任感强、富有爱心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结成帮教对子,在生活、就业方面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樊泮军 董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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