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口不减速致人受伤,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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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曝光1起一辆轻型封闭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警示警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16日17时55分许,李某驾驶晋DD0****5#轻型封闭货车沿长治市潞州区西一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子门村西出口交叉路口时,遇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英在等待观察通过该路口时发生碰撞,导致王某英受伤,两车损坏,后王国英就诊于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造成该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

  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礼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之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王某英在该起事故中受伤,无责任。当事人均对该认定未提出异议。(刘洁)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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