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大同支队四大队查处一起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案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大同支队四大队查处一起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案
4月2日,大同支队四大队办结了一起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案,有力地震慑了违法大件运输行为,有效提升了高速公路大件运输执法服务监管质效,全力推动实现高速公路大件运输“零违规”。
3月30日16点40分,大同支队四大队辖区马连庄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车牌为冀 G34***(辽AP***超)载运钩机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证路线异常,收费系统显示该车从广西太阳村收费站进入高速,出口是山西马连庄收费站,但该车提供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路线为大同神泉堡站至大同马连庄站,涉嫌通行证许可路线与实际行驶路线不符。
大同支队四大队得知消息后,立即派执法人员驱车到达马连庄收费站,现场核对该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执法人员通过路政平台、“山西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微信公众号查询均无该车通行证信息。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大件运输车辆车货外廓尺寸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车货:长24.2米(超长6米),宽3.25米(超宽0.7米),高4.9米(超高0.9米)。收费站称重结果为车货总质量54.1吨,下浮 5%之后,该车辆车货总重是 51.4吨,超出国家规定标准2.4吨。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李某涉嫌存在违法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此案件于3月31日立案,后通过电话联系山西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大厅核实,确认当事人李某出示的超限车辆通行证是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执法人员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现场照片、勘验笔录、收费站动态磅检测结果、收费站动态磅检定证书等证据材料。
通过进一步调查案件,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构成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扰乱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当事人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及《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33、34、35项的规定,考虑到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经大同支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4月2日,大同支队四大队向当事人李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于当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王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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