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义务却耍起“心眼”
和顺法院铁腕执行维护法律权威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法检新风

时 间
/
分 享
评 论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跟你释明过法律后果,你到现在还想耍心眼,今天不履行,必须要移交公安。”和顺法院执行局铁腕执行,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赵某丽与蔡某直、某火锅店健康权纠纷一案,经一二审判决,某火锅店赔偿赵某丽各项损失145763.24元、蔡某直赔偿赵某丽各项损失88961.12元。在判决生效后赵某丽申请执行前,某火锅店经营者赵某将该名下的一辆小轿车变卖,未履行判决确定给付赵某丽145763.24元的义务。赵某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人员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某火锅店及其经营者赵某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将某火锅店及其经营者赵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某火锅店经营者赵某不履行判决的行为,决定罚款5000元。

某火锅店经营者赵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局,拟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在公安局审查期间,赵某主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丽案款145763.24元、案件受理费2252元、申请执行费2086元、罚款5000元,共计155101.24元的义务。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案中,某火锅店经营者赵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其故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在公安局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是法院与公安执行联动机制成功应用的体现,彰显了司法权威。

(李书江)

(责编:程峰玲、郗涛)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农民报、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山西市场导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山西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山西新闻网(或山西新闻网——XXX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