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用心用情办“小案” 能动履职暖“民心”
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用心用情办“小案” 能动履职暖“民心”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故意伤害案件是“小案”中的一类。“小案件”关乎“大民心”,如果处理不当,反而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为积极促进矛盾化解,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办理轻伤害案件作出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和规范。
在该意见的指引下,近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因地邻关系发生口角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1年10月22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董某某因地邻关系发生口角,后李某某在董某某胸口踢了一脚,导致董某某胸部受伤。经鉴定,董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而后,尧都区公安局将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至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系因邻里耕地纠纷而起,双方当事人因种植过界问题时常发生争执,积怨已久。案发时,现场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始终辩称被害人系自伤,不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不认罪,使得该案的认罪认罚工作一度难以开展。
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细致核实案件证据材料,询问专业人员,第一时间排除了被害人自伤的情形。后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并听取被害人意见,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双方为同村村民且耕地相邻,日后难免“抬头不见低头见”,只有充分化解双方的矛盾,消除他们的心理负担,才能确保案件办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避免日后争端再起。
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充分能动履职,从法、理、情等角度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沟通,一方面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部分证据展示,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向其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详细规定;另一方面,围绕案件起因系邻里纠纷,耐心同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引导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消除嫌隙。最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向被害人进行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
为充分化解矛盾冲突,提升小案办理质效,保障案件办理的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就该案组织召开案件听证会。会上,检察官全面、详实地介绍了案件办理的过程,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后,就案件处理达成了共识。最终,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实现了“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在未来的检察履职中,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以更优的司法理念、更高的办案标准、更好的履职能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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