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漠视社矫监规 检察监督同意撤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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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对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期间,区司法局向小店区检察院反映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22年8月29日开始在小店区司法局小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期间,王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经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区司法局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向检察院征求意见。小店区检察院依法开展建议撤销缓刑审查监督。

  鉴于王某某入矫时系未成年人,虽现已成年,但小店区检察院认为仍应对其建议撤销缓刑进行实质化审查:

  一是针对区司法局报送的撤销缓刑证据材料中取证不规范等问题,主动引导区司法局就该案法律适用、取证范围和证据固定等相关问题,提出取证意见,确保证据材料事实清楚、确实充分。

  二是通过查看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查阅社区矫正档案,同时,向王某某在矫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调查、询问,查实王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拒不点名反馈、签到;多次造成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系统异常报警;多次不参加学习教育等行为。

  三是入矫时王某某是未成年人,现已成年,但是《社区矫正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时,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为公正、慎重、妥善处理该案,检察机关与王某某的父母进行了询问与谈话,就王某某的家庭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生活现状及王某某在矫期间监护人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解,在了解情况后,检察官对王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管责任,并听之任之等情况进行现场批评、教育。

  四是对王某某进行询问,告诫王某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王某某对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及时签到、点名反馈等事实予以承认,且对未及时签到、反馈的原因均未作出合理解释。

  经实质化审查认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报告、签到、反馈,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个别教育谈话置若罔闻,并采取关机、拒不接电话等方式抗拒监管,在被区司法局给予两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为此,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同意区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区司法局及时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在不脱离社会、不改变生活环境的情况下,自觉接受教育、改过自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社区矫正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不管矫正期限长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否则一旦违反,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李旭)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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