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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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年来,霍州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面,近日,依法审理了霍州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1年11月至12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薛某1等人在霍州市某村整地期间和在某河段内,擅自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

  霍州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三被告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验收合格,或者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7331.7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薛某1、薛某2、荀某、段某在霍州市某村整地期间和在某河段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车辆多次非法开采砂石。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为196381.98元,所需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127331.73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约332327.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1、薛某2、荀某、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砂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薛某1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河道,改变了河流水势,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霍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依法用足、用好从严与从宽两种政策手段,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注重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依法合理认定盗采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激励盗采行为人积极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7331.73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该案的审理无论是从打击非法采砂的角度还是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都具有典型意义,不仅依法追究薛某1等人非法采矿的刑事责任,依法认定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在让盗采行为人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让盗采行为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好实现惩戒和警示作用,社会公众也能从中感受到非法采砂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之大,以及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之强,同时也为生态环境修复奠定良好基础,实现打击和保护并重。(周海)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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