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检察院:三项举措助力保证金
提存制度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常态化运行
襄汾县检察院:三项举措助力保证金
提存制度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常态化运行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诉求过高,双方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和解,常常使刑事案件一度陷入难以破解的僵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的要求,襄汾县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进一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问题、效果为导向,主动作为,能动履职,通过上门走访、释法说理、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推动运用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制度进入“常态化”运行模式。
自《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出台以来,襄汾县检察院已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依法办理了5起刑事案件,提存保证金14余万元,对6名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1名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全力修复社会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多部门联动 构建“1+1>2”的检察新模式
对于符合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轻微刑事案件,襄汾县检察院始终秉承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的原则,将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关口前移,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法院联合成立了多元化纠纷调解中心,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对有意愿缴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在其缴纳保证金后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有效降低诉前羁押率,以机制引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落到实处落到细处。今年4月,襄汾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经过多次沟通协商,联合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对轻微刑事案件提存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启动条件、提存程序、账户监管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推动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畅通联络渠道,通力协作配合,使保证金提存制度贯穿于刑事案件每一环节,确保案件当事人双方实现“利益最大公约数”,实现“1+1>2”的效果。
设立联络员 探索“保证提存金+公开听证”新模式
为使保证金提存制度职能发挥更大、更优作用,襄汾县检察院在借鉴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和具体案件实际,在第一检察部设立了赔偿保证金提存联络员,拓宽案源渠道,并及时收集该制度在具体案件适用中的问题。在矛盾争议化解过程中,襄汾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探索“保证提存金+公开听证”模式,综合运用公开听证、调查核实、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手段,在争议化解的理念、方法、机制上做好“附加”工作,全力修复社会关系。在办理的赵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襄汾县检察院综合嫌疑人赵某主观恶性较小,同时有自首、认罪认罚、获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在对其适用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基础上,采取了“上门听证”的方式,将听证会开到了当事人的家门口,促进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到来自检察机关的温度和情怀。
强化“事前评估+事后跟踪修复” 实现办案质量与社会效果同步提升
襄汾县检察院坚持将保证金提存制度与案件质量监管、涉法涉诉信访风险防范深度融合,坚持对每一起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的案件进行层层过滤把关,事先做好信访风险评估防范,做到保证金提存制度不仅常用而且善用。但襄汾县检察院并不止步于案件的简单终结,而是进一步延伸检察职能,做好案件的事后跟踪修复工作,不定期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跟踪,精准把握案件发展动态,以便及时、准确寻找案件办理平衡点,制定对应策略,通过对保证金账户监管以及嫌疑人、被害人思想动态的跟进监督工作,真正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
襄汾县检察院在案件办理当中,始终“如我在诉”,把每一件民生“小案”办扎实,不断探索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手段,常态化开展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彰显了法律公正与司法温情。下一步,襄汾县检察院将继续以有情怀、有能力、有担当的责任感,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检察产品,履好职、担好责,以“初心”的执着、“守心”的标准为民司法,用心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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