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检察院办理的1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入选省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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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印发《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典型案例通报》,朔州市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右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李某征收易地建设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被评为2021年度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因李某投资建设的右玉县某商务快捷酒店项目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未缴纳易地建设费,右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右玉县住建局)于2020年1月13日对李某作出责令缴纳易地建设费54.5760万元,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李某承诺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右玉县住建局向右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右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裁定准予执行,同日李某缴纳了部分易地建设费。同年4月21日,右玉县住建局再次向右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11日,经右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右玉县住建局与李某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给付右玉县住建局易地建设费余款,右玉县住建局自愿放弃罚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次日,右玉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标的额已执行完毕为由作出《结案通知书》。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右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右玉县住建局与李某征收易地建设费一案中,存在以违法的《执行和解协议》作为结案依据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遂成立由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依职权进行监督。

  为查明右玉县人民法院和右玉县住建局在本案中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在调阅该案审理和执行卷宗的基础上,询问了李某和右玉县住建局工作人员,证实经右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右玉县住建局与李某达成了违法的《执行和解协议》,右玉县住建局违法放弃了对李某的5万元罚款,以及右玉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标的额已执行完毕为由违法作出《结案通知书》等事实。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免除罚款本金。右玉县住建局与李某达成放弃罚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违法。右玉县人民法院根据该违法的《执行和解协议》作执行结案处理,进一步确认了该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2021年8月18日,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向右玉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本案恢复执行。同年8月31日,向右玉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向李某追缴罚款。同年9月7日,右玉县人民法院、右玉县住建局分别书面回复检察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日决定对本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承诺于2021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罚款5万元。李某已于12月9日将5万元罚款一次性缴纳完毕。

  典型意义

  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权威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价值目标。行政处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法定性和强制性,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本案罚款的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其性质属于国家财产,应及时收缴国库,不得随意处置,更不得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免除罚款,损害国家利益。

  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同时,还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本案检察机关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同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行政,依法履行向行政相对人收缴罚款的职责,有效维护国家利益,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宋凯)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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