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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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6月6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6月7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杏花岭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的张某(某文身店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该案是山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线索发现:统一集中办理机制促工作

为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需要,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一步整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分散办理过渡到统一集中办理,由同一办案团队对指控犯罪、诉讼监督、公益损害、提起诉讼同步开展审查、调查,通过整合办案力量,重构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着力打通公益诉讼工作的“肠梗阻”。在一体化办案过程中,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刑事案件引起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官注意,受害人胡某的左侧手臂有大面积文身,且是在其未成年时期所文。

案件办理:依法能动履职,彰显检察担当

杏花岭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进行案情研判,明确工作重点,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针对诉讼请求等具体问题集思广益、精准发力。经查证,张某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文身的场所环境脏乱,违法为未成年人文身,胡某前后三次进行文身,陪同人员是比其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据此,杏花岭区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最重大和最核心”的公共利益,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社会公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履职:当庭宣判,以法服人

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向荣和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骈俏、李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院长杨效熙及审判员屈亚媛、宁廷、人民陪审员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整个庭审过程中,杏花岭区检察院诉求清晰简明,举证科学合理、明快有效,证实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充分阐述了该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展现了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和辩论能力。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确表示将停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庭审后,孙向荣对被告进行了普法说理。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杏花岭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办好群众身边“小案”,推动行业社会治理

公益诉讼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均确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之地位,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重视。随着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推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成为重要职责。该案案小事不小,在办案过程中,杏花岭区检察院敏锐发现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身行为,本着办好群众身边 “小案”,保护未成年人的初心,探索使用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推动文身综合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李旭)

(责编:李书江、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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