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检察院一案入选山西省检察机关检律协作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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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近日,大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检律协作促使邱某某认罪认罚案”入选山西省检察机关检律协作优秀案例。

  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要强化检律协作,在客观公正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不仅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认真听取、依法采纳律师意见,也要支持引导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实现惩治犯罪与教化引导的有机统一。

  2021年4月初,被告人邱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在明知“万码汇”跑分平台系用于进行赌博资金的转移、结账,仍决定代理经营该平台。

  开始经营前,邱某某联系被告人邹某某并提议让邹某某提供银行卡供该平台转账使用,邹某某应允同意。后二名被告人一同前往湖南省耒阳市,以湖南省耒阳市蓝天市场3区21栋六单元401室作为跑分场所,并将自己以及他人的银行卡绑定在“万码汇”平台上,根据平台指示进行收款和转账。

  按照约定,被告人邱某某以0.45%的比例从平台赚取手续费,并按300元每日给邹某某结算工资。随后,邱某某邀请其朋友被告人袁某某加入平台,并与袁某某达成利润对半分配协议。同年4月17日,袁某某加入邱某某开设的跑分平台,并向平台提供银行卡,参与平台转账。

  通过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邱某某的手机数据,查实2021年4月1日至6月5日,邱某某通过其开设的“万码汇”跑分平台累计进账资金2945万余元,获利15万余元。其中,2021年4月17日至4月27日的进账资金达820万余元,获利达3.7万余元。

  2021年4月27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刘某某向付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转账18万元,4月27日11时08分,从付某某银行卡向王某某(“万码汇”平台所绑定的银行卡)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5万元,4月27日11时37分,从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向袁某某(“万码汇”平台所绑定的银行卡)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入4.5万元。

  大宁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9日受理大宁县公安局提请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袁某某、邹某某、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承办人认为该案嫌疑人涉嫌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年9月28日,承办人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袁某某、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由于三名犯罪嫌疑人不认同罪名的变更,不愿意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值班律师的协助下,袁某某、邹某某认同检察机关的认定及量刑意见,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期间,承办人与出庭的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向被告人邱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使得被告人邱某某认同检察机关与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承办人考虑律师关于“跑分”类的掩饰、隐瞒犯罪区分于传统的掩饰、隐瞒犯罪,被告人恶性较轻的建议,调整了对于三名被告的量刑意见,休庭期间,与被告人邱某某、出庭律师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律师的参与,一方面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正确地作出司法认定,在作出量刑意见时,能够更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作出罚当其罪量刑,律师释法说理使得被告人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定罪量刑,该案的办理达到了将矛盾解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周海)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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