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小案不小,以心换心谱和谐
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小案不小,以心换心谱和谐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感谢检察官、公安机关、人民听证员,我一定吸取教训,今后一定控制自己的脾气,如有再犯,就对我重重处罚。”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场公开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声泪俱下地说。
为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及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小案”专项活动精神,近日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就姚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拟作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全程参与。
案情经过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是一名残疾人,与被害人张某某本是多年的朋友,因琐事产生纠纷,姚某某来到被害人张某某住处后,捡起路边石块砸向被害人张某某的汽车,造成其汽车受损,案发后,姚某某赔偿了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犯罪数额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本人为残疾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经过听证,与会各方一致同意对姚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办理“小案”,更需要由己及人,将心比心,而基层办理最多的正是这些看似不起眼,却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小案”。这些鸡毛蒜皮的“小案”,经过日积月累,体现着“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为民情怀,彰显着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今后,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还将通过“公开听证+不起诉”的履职方式,有效化解家庭、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最大程度地体现“检察向善”,增进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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