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临汾市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案件当庭宣判!
全省首例!临汾市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案件当庭宣判!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对罪犯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减去其所余缓刑考验期,本裁定自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月25日下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全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案件。当天,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乔杰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姚江华出庭履行检察职责,该案当庭宣判。
姚江华在出庭意见中指出,高某某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弘扬了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社区矫正机构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依法提请减刑,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消除了人民群众长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误解和偏见,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塑了社会角色,增强其社会认同感、归属感、尊严感。
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也应以此为契机,帮助全市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对法治、道德、正义的感知和认可度,使其明法于心,践法于行,不断强化自身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感,以此实现以法弘德,以德助法。
据悉,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2020年1月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2021年12月,为确保临汾市监管场所在“两节”“两会”“冬季奥运会”前的安全与稳定,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与临汾市司法局联合开展全市社区矫正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中有一份其勇救落水群众的表扬信,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在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立即开展调查核实。
经调查,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许,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下班驾车途经东午寄村东S形下坡路段时,发现在其前方行驶的装载机突然掉入路旁塘坝,高某某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装载机司机已落入水中正在呼救后,他不顾个人安危,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跳入水中,将装载机驾驶员王某某救出并联系其家人和朋友,在确认王某某无生命危险后,才默默驾车离开。经诊断,王某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桡骨远端骨折。
针对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为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实地走访事发现场,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审查相关证据后,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高某某舍己救人的情形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2022年2月16日,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向翼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高某某依法提请减刑;3月7日,翼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经审核后,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4个月;4月6日,临汾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抄送《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书》,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查,并于4月8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后,于4月25日对本案开庭审理。(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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