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 抗诉改判加刑
曲沃: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 抗诉改判加刑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重大实践意义之一是鼓励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过,从而减少社会对抗并节约司法资源。但若在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并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这种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呢?
近日,由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李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案,发回重审后获依法改判加刑。曲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取得了良好的抗诉效果。
2016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赵某、马某、陈某、王某、郭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曲沃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村-天马”遗址盗掘古墓葬,盗掘2个青铜马面、4个青铜兽面、1个青铜鼎、1个青铜盉、1个青铜鉴等文物。
经审查,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曲沃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判处李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收到判决后,李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承办检察官得知后向其充分释法说理,向其说明了:认罪认罚后,仅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会依法抗诉。但李某仍执意上诉。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认罪认罚后反悔,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下,仅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违背了司法诚信原则,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基础不复存在,审判机关量刑明显不当,遂提出抗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支持抗诉的决定。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经审理,审判机关认为: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量刑减让,原审判决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判处李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坚决抗诉,有效维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严肃性和契约诚信,保障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制度的功能、法律的权威,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出抗诉绝非仅仅为了加重少数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减少无谓的上诉,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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