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筑牢生态保护“检察屏障”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筑牢生态保护“检察屏障”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感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我真诚悔过,并将以此为戒,今后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近日,在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的当事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现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表达了自己的心声。
2021年12月7日至8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自己承包的夏县某集体林地内的刺槐树,由于界限不清楚,误将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某林场内的部分刺槐树砍伐。经鉴定,韩某某采伐的林木蓄积为19.0564 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罪。
案件被移送到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后,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兆利办理了该案,他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自侦职能,制定详细的自行侦查提纲,变革传统的“单方审、书面审、封闭审”为“实地查、现场看、就近办”,安排干警深入案发林场核实砍伐林木数量,走进当地林站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案件疑点,走访村民了解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的个人情况。
经过自行侦查,确定韩某某在砍伐前已经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且当时砍伐的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界限十分模糊,一般人很难区分,在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被采伐林场谅解的情节,评估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2年3月7日,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员对此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郭兆利检察长对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情况、法律依据和本次听证的具体事项进行详细阐述。听证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所犯轻微刑事犯罪,对韩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也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子虽已“办结”,但检察机关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脚步并未就此停歇。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林场管理不严格、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采伐林场及时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其根据林权证所覆盖的国有林场范围设立清楚标识,并广泛宣传,以便于附近村民在采伐作业时能清晰辨认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的界限,避免砍伐过界等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该院与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达成宣传普及林业法律知识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开设普法讲堂、张贴海报、发放资料等方式,深入辖内村镇宣讲林木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营造浓厚的护林、护绿氛围,取得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和谐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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