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 以检察监督传递法治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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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我经营一家药材公司,经常需要外出谈业务、签合同,接受社区矫正后,每次外出,必须提前请假,再加上审批的时间,耗时较长,但商机不等人,等这边的审批流程走完了,外地的业务也黄了……”襄汾县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向检察官述说。

  近日,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中,收到来自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的困惑。检察人员了解情况后,主动走访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贾某某在当地经营一家药材公司,经常需要外出联络业务,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10个月,在襄汾县接受社区矫正。检察人员在查阅了该药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业务合同等相关材料,询问了相关人员后,发现贾某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一直以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鉴于贾某某能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创业热情较高、回报社会意愿较强、现实表现良好等情形,襄汾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贾某某的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综合分析其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态度等,对贾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贾某某能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且社会危险性小,建议其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并获得三个月的批准期限。

  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自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能坚持需求导向,拓宽思路、能动履职,主动对接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民营企业的新需求,在保障刑事执行依法进行的同时,注重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又考虑到民营企业实际生存需要,解决了民营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检察监督的效果不能用理念来说,要通过实践工作来检验,通过主动作为、能动履职,把检察监督融入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挽救、提高的过程当中,让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权建威表示。 (周海)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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