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法院:苗圃纠纷起争执 法官调解促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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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霍州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指导调处矛盾纠纷的法定职能“向外延伸”,注重在诉源治理中提升履职能力,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让纠纷消弭在萌芽状态。

2009年7月1日,霍州市某苗圃和杜某某于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霍州市某村的苗圃,承包土地为61.5亩,每年上交承包费15000元,承包期限为15年(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被告从2019年7月1日起再未上交承包费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现该承包合同于 2024年6月30日到期,双方再未签订合同,合同自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原告上级主管部门霍州市某局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承包费用支付事宜,均没有结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苗圃61.5亩土地及附属设施,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赵伟通过阅卷、调查走访了解到,农业生产投入大、经营周期长等特点,被告流转的60余亩土地主要用于种植白皮松、油松、柳树等十多个树种,是被告精心栽培、养育数年后的结晶。如果简单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会造成土地流转金无法及时收回及被告的投资血本无归的局面,不仅60多亩苗圃基地的正常经营受影响,也会给生态带来一定破坏,于是将办案重点放在调解上。

“地里的事情地里调!”承办人赵伟多次去苗圃基地,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现场调解。最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杜某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将承包的原告霍州市某苗圃61.5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还原告管理;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土地租赁费75000元;被告承包经营期间所培育的涉案土地上树木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95000元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和被告应付原告的土地租赁费折抵后,原告还应支付被告20000元。至此,一场矛盾尖锐对立的苗圃租赁纠纷,终于圆满结束。

在今后的工作中,霍州法院将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以探寻当事人内心目的去“谈心”,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去“析理”,以更加朴实的“群众语言”和更加直观的现场环境去“说法”,从而唤醒当事人共同修复关系,守护“绿色产业”。(周海)

(责编:程峰玲、林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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