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内鬼?营业员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盈利!

阳城检察“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守护公民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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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法治频道讯 “作为移动内部业务代办点工作人员,琚某某尝到了通过‘拉新’赚取佣金的甜头,手机转账流水却与被害人数量不匹配,一定还有未查到的。”阳城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掩卷沉思。

这是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琚某某作为阳城县某乡镇移动业务代办点的营业员,一次偶然的机会,加入了一个名为“陌陌拉新”的微信群。根据琚某某回忆,群里面的人都在发手机号和验证码,发送的手机号用来注册互联网账号,注册完成后就可以收到20元左右的报酬。出于好奇,琚某某用自己的副卡号码按步骤做了尝试,很快便得到20元微信红包。尝到甜头后,琚某某最先盯上的是不懂手机操作的老年客户,她利用办理业务的机会,在拿到客户手机后,先把手机号发送到群里,获得验证码后再把验证码发到群里,之后删除短信再将手机还给客户。因为这样的操作屡试不爽,琚某某便感到“馅饼”捡的太容易,渐渐就乐此不疲沉迷其中,又相继加入多个“拉新”群。按照上线规定的流程每完成一单操作,琚某某便可获得3至20元不等的好处费。

抽丝拨茧 引导侦查取证

“如此多的转账记录,如何将收买个人信息的上线全部找出来呢?”除了琚某某交代的,在翻看转账记录时,高频出现的“阿力”“买手机,流量卡找我”和“小慧慧”等转出账户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根据办案经验,检察官认为这些人极有可能也是本案上线。在一次次的反复比对证据中,检察官顺藤摸瓜锁定了5名上线,还发现从某公司调取的交易单号的命名规则中编入了交易日期,交易日期与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后可固定证据。承办检察官将这些新发现的线索梳理出来,向公安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材料,引导侦查。侦查人员及时补充了证据,整起案件从最初移送审查起诉的“提供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500余条”追加为“提供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1525条”。

刑事检察+公益诉讼 1+1>2

在办理该刑事案件的同时,阳城检察打破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壁垒,刑事检察部门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了案件线索,启动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一体化办案凝聚形成维护公共利益的检察合力,结合刑事部分梳理固定的扎实证据和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挖掘补充的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惩罚性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均获判决支持。

“我都这个岁数了,真不该为了这点小钱走上犯罪的路。”琚某某后悔不已,泣不成声。随着法槌一声落下,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琚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3万元;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32846.78元,判决生效后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的办理,不仅对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行为形成震慑,警示移动通讯代办点经营者严格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还从源头上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发展蔓延态势,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案结事未了 诉源治理提质效

案结并不代表事了,承办检察官的脚步并未就此停止。“为什么犯罪行为长时间无人发现?”“为什么到案时犯罪嫌疑人才知道这个行为是犯罪?”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回忆起之前办理的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同领域的工作岗位、相似的工作作案手法,两起案件均暴露出涉案行业存在监管机制不健全、业务工作流程不规范、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做的,不仅是揪出“内鬼”,也要让疏于管理的行业更有“责任感”。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再次发生,阳城检察院向中国移动阳城分公司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提升工作人员素质,提高代理商准入审查标准,建立信息告知制度和业务评价机制,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引导从业人员算好“前途账”“经济账”“自由账”,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公司对建议内容全部接受并积极整改落实,及时与员工签订《公民个人信息专项保密协议》,增加涉嫌泄密等信息安全类考核,加强后台稽核,严格做好各项防范举措。该公司某经理表示,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柴夏楠)

(责编:程峰玲、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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